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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配送员,劳动保护伞如何撑起来?

作者:黄乐平 来源:本站原创 20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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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对百位北京市农民工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状况的调查,网约配送员交通事故多发、职业伤害严重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平台企业的强势地位。

在笔者看来,对于将网约配送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网约配送员而言,他们严格遵守平台各项规章制度,日均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对平台具有较强的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如果不拘泥于劳动关系的形式而从劳动关系的实质来判断,他们与平台间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系统算法要求配送员越跑越快

“从接单到配送完成,平台有一套复杂的规章制度,订单的配送时间、路线规划、送餐规范、惩罚措施等都有明确规定。”众包配送员小王展示了他平台App上的“骑手管理规则”,该规则包括“超时规则”“配送违规规则”“配送服务规范”等共计22项,每项规则还分列了具体标准。

目前,网约配送员正遭遇着平台严苛的控制,平台系统算法要求配送员越跑越快,配送员在超时罚则面前,只能尽力去满足系统要求,而系统却增加了越来越短的时长数据,配送员只能不断加速奔跑,被系统规训和管制的程度日益加深。

可以说,建立在算法基础上的平台系统对于配送员们的控制精细程度,其实要超过很多以车间为生产单位的工厂。

有学者曾称,网约配送员与平台间应属于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理由是用工单位并不直接或独立占用劳动力资源,组织形态更加松散,从业者的工作时间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工作内容具有一定的任务性。

但从义联团队的调查来看,实践情况并非如此。调查显示,95%以上的网约配送员日均工作时间都在8小时以上,不仅需要遵守平台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而且其劳动过程处于平台的严格管控之中,具备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在笔者看来,在实质上他们与平台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

以众包配送员为例,调查中近九成的众包配送员将网约配送作为唯一的谋生手段,而并非如某外卖平台所宣称“将盈余时间共享出来进行兼职配送”,在工作过程和工作时间上也并非完全自主,从接单至送达的全过程都要接受平台的完全控制,平台还通过各种奖惩规则来对其进行严格管理。

对于专送配送员而言,在平台层层分包之下,劳动过程受到更加严苛的管理。部分外卖配送平台并不直接招募配送员,而是将其分布到不同区域的外卖站点,通过合作协议将外卖站点的配送业务承包给物流公司,部分物流公司再转包给其他物流公司,通过这种层层分包的形式,形成了“平台--代理商……代理商--站点--网约配送员”的层级关系。平台通过接单量、准时率等指标对站点和代理商进行考核和管理,代理商则通过一系列罚则将责任转嫁给网约配送员,以此实现对网约配送员的精细化管理。可以说,在专送配送员中,罚款情况更为普遍,罚款数额较大,有时甚至达到上千元。

是谁淡化了劳动关系

在专送配送员小李的手中,保存着一套入职时签订的材料。“我入职的站点属于一家大连的物流公司,入职材料包括‘兼职用工合同’‘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费承诺书’等12份文件。”小李认为自己属于平台企业的员工,但不清楚自己为什么没有上社保。

“我应聘的是专送网约配送员,站长让我注册灵活用工平台公司开发的APP,做个体工商户登记,说这样发工资方便些。”专送网约配送员小吴显然不知道,经过简单的注册,即便他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过程没有变化,原本的劳动关系却变为了承揽关系,自己也不再受劳动法保护。

在配送平台公司发展初期,一般采用具有明确劳动关系的专送模式,而目前却多采用基于承揽法律关系的众包模式,这一过程是平台公司用工成本和法律责任不断削减的过程,是网约配送员的劳动法保护被逐渐“瓦解”的过程,也是平台通过算法系统对配送员劳动控制逐渐严苛的过程。

调查表明,目前部分灵活用工管理平台公司与配送平台公司的代理商合作,通过特定小程序将代理商的专送配送员转变成“个体工商户”。代理商公司将其配送业务承包给灵活用工管理平台公司,灵活用工管理平台公司再将特定配送业务承包给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专送网约配送员。在这个过程中,尽管专送配送员依然受代理商事实上的劳动管理,但其与平台的法律关系却变为了承揽关系,代理商公司也免除了劳动法义务负担。

配送平台、代理商和灵活用工管理平台公司,构成了网约配送员头上的“三座大山”,他们之间结成的联盟,在一定程度上“剥除”了网约配送员身上的劳动法外衣,网约配送员一方面要受到配送平台和代理商强从属性的劳动管理,另一方面却由于“个体工商户”身份及签订承揽协议而在形式上失去了劳动法的保护。

走出个体配送员维权困境

虽然庞大的农民工网约配送员队伍已经建立起来,但这一群体层出不穷的权利保障问题却似乎仍无妥善的解决之路。

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实践中,笔者发现网约配送员遭遇的突出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扣工资、罚款和职业伤害,要想通过仲裁和诉讼等司法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劳动关系确认无疑是他们维护权益道路上的第一道关卡。如果延续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工伤保险制度,网约配送员显然难以获得工伤保障。面对日益灵活化的就业市场,现行工伤保险制度需要与时俱进。

笔者建议尽早调整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捆绑的理念,适时修改《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同时,建议灵活运用政策工具,构建政府、工会(积极吸纳农民工网约配送员等劳动者参与其中)、平台三方参与的议价协商制度,为农民工网约配送员提供议价渠道,以公共力量制衡平台决定权,以三方协商结果督促平台修正算法,将配送时间、报酬、奖惩、安全保障等问题纳入协商内容,以合同或制度文本的形式固化协商成果,并纳入政府监管范围,为网约工筑起权益保障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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