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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死讨薪农民工,中铁十五局缘何如此嚣张?

作者:刘超芸 来源:本站原创 201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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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则农民工讨薪遭中铁十五局项目部人员伏击砍死的新闻,成为320日这天最令人震惊的新闻。国家三令五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部门也一再强调要采取措施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为何仍然会在央企工地上发生讨薪喋血的悲剧!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由来以及,国家也先后发布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等多个重要文件来推进欠薪难题的解决。但是法律归法律,现实归现实。农民工讨薪未果的问题依然层出不穷,但多半集中在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而本次农民工讨薪的对象是堂堂中铁十五局这样的央企,讨薪后果竟然是被砍死砍伤。真是咄咄怪事!中铁十五局缘何如此嚣张?

 

中铁十五局作为重要央企,何以如此漠视农民工的权利竟然将讨薪的农民工砍死砍伤。如此嚣张的背后,是谁在纵容他们的无法无天?据媒体报道,中铁十五局所承办的一般都是涉及重点的工程,而地方政府常常有赖于这些项目为地方争业绩、树形象。因此,面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地方政府一般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久而久之竟然惯出了无法无天的毛病。

 

但在这种纵容的背后,反应的其实是我国各种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我国法律效力的低下乃至缺失。这一方面表现在我国建筑领域的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明确,导致权益受侵害后投诉无门、于法无依;另一方面表现在对于用人单位欠薪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

 

众所知周,土木、建筑、线路管理设备安装、扩建改建等需要大量劳动力的工程活动,具有生产流动性大、产品形式多样化、施工技术复杂、多露天和高处作用、机械化程度低、可分级外包等特点,因此当地或附近的农民工就成为被雇佣施工作业的主力军。这样对于公司而言,无需受劳动合同的约束,无需承担社保费的缴纳义务,甚至无需亲自管理,减少了用工成本。所以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某一个大型项目由某工程总承包公司承包后,分包给不同的分公司,然后分公司也会根据工程的特点再往下分包,最后一环常常是某个包工头,然后由包工头向外雇佣农民工。

 

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主要目的就是工作挣钱,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在没有任何纸面协议的情况下,就跟随包工头去工地开始施工作业。只有被欠薪时,才突然意识到自己只知道包工头个人的名字,其他一概不知。

 

虽然《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也规定了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不支付工资的情形时,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但这些规定得以落实的前提是农民工与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而现实中对于上述工程中的农民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定位是最为困难的。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将上述工程中的农民工与公司的关系定位成劳动关系,反而实务中经常认定的是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的私人雇佣关系也即劳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界定的不明确,就为公司或者包工头的欠薪行为提供了一个暂时安全的避风港,也就使得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难上加难。

 

法律对于用人单位欠薪行为的惩罚力度低下,也是用人单位敢明目张胆地欠薪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便是对于拖欠具有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薪酬,《劳动合同法》也只规定了由劳动行政部门期限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更不用说对于农民工而言,用人单位惯常的做法是不承认与其具有劳动关系。

 

因此,面对中铁十五局这种无法无天的砍伤砍死讨薪农民工的震撼人心的行为,国家必须重磅出击,严厉打击,并且应该以此为契机,重新修改或制定法律文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应该扭转当前对农民工在建筑等领域工作性质定位不明的缺陷,明确界定农民工与承包公司的法律关系。其次,严格限定上述工程活动中雇佣农民工的必要程序,从源头把关,并且对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的公司严厉处罚,决不轻饶。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对法律规定的认真执行。处理农民工纠纷的各级人民法院,应该不偏不倚,依法判案,并且监督公司切实执行判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严把工程备案关,防止公司钻法律空子。

 

(作者系义联公益律师 刘超芸)

新闻链接: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4-03/20/content_732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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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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