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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联观察:《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大事记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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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并于200251生效。

u 20023月,卫生部发布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办法》,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给予分类管理,并对调查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同月,卫生部发布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u 2002418,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新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至此,确立了一套形式上较为完善的职业病制度。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如现有的职业病目录范围太狭窄等。

u 200310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由安监总局接管原属卫生部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部分的职责。但安监部门却没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和处罚权。自此各地在职业病防治领域的出现了监管主体不明确、交接混乱的情况。

u 2005年,卫生部与国家安全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旨在明确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协调机制,但仍未解决各地监管缺位的问题。

u 20097月,河南农民工张海超被郑州、北京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却被当地职防所诊断为肺结核。为了证明自己的病情,张海超“开胸验肺”,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将我国的职业病诊断制度和职业病防治存在的问题推上了风头浪尖。此外,深圳的百名耒阳籍风钻工患尘肺病等群体性职业病事件,也引发了世人的讨论。

u 2010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已经列入了2010年人大立法计划中。同月,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u 20101151119,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有关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条文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这份草案只是针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的小修小补,引发社会各界批评声不断。

u 2010108,中央编办公布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旨在明确国家一级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u 2011112,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了“老工伤”问题,明确分阶段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u 20112月全国两会前夕,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职业病调研报告》,直指职业病防治制度的弊端,获得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u 2011322,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白克明、副主任委员李志坚、任茂东,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司司长宋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健康司司长高世民等领导,以及来自全国总工会、农工民主党中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中国药学会的等机构的专家参会。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是唯一受邀民间机构,义联主任黄乐平律师、副主任毛素梅参加本次会议。与会领导就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和职业病防治法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修改该法的意见和建议等听取有关方面及专家的介绍和建议。

u 20115月,法制办会同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第1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u 2011627,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简化劳动仲裁程序,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等。

u 20117420117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u 20118月,10月和12月,义联三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送立法建议,多名常委表示采纳了义联的建议。

u 2011102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继续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二审稿从明确地方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加强职业病源头预防与控制、开展工作场所现场调查、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救助、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

u 20111226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重点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就加强工会作用,明确安监对工作现场的调查期限,定期调查统计职业病情况,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u 2011123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并于当日公布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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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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