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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黄乐平主任接受专访——“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该不该认工伤

作者:未知 来源:新快报 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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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快报》报道,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终告不治后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48小时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由此引发的官司家属一审败诉(详见9月6日《新快报》A10-11版,9月8日《新快报》A04报道), 童先生及三个未成年孩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日前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童先生及三个未成年孩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本案,黄乐平律师就相关问题接受媒体采访。

 

          本案当事人生前与孩子的照片

 

记者: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不视同工伤,这一规定,会带来哪些问题?
  

黄乐平: 这个会引发伦理的悲剧和道德风险,从一些家属角度来说的话,肯定觉得救人没有希望了,所以就希望尽快把氧气管拔了,这样的话,起码是视同工伤,活人会好过点。但是用人单位,尤其是那些没有上工伤保险的单位,他就希望能够把氧气管弄的时间长点,过了48小时以后,啥事都没有,医药费用单位也不用承担 。
  

记者:如果修改了,会遇到哪些问题?
  

黄乐平:在北上广深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鉴定起来没有问题,在很多偏远地方,根本就没有条件来鉴定,所以如果是这样的话,因为解决这个问题,来制造另外一个新的问题,那就不如不改了。日本的过劳死 ,鉴定起来也是程序非常繁琐的。

  

记者:目前,在全国各大医院及医学教材中,不乏有肯定“脑死亡”等同于“人死亡”的,但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却没有看到有关“脑死亡”的相关规定?
  

黄乐平:如果要从“脑死亡”方面解决问题的话,可能还需要医学专家,包括相关职能部门,甚至需要通过立法来确定这个概念。因为我们说的死亡是指生物意义上的死亡,不适用脑死亡。

  

记者: 针对“48小时内死亡”才视同工伤认定的标准,您觉得该怎么完善?
  

黄乐平: 跟工作有关系, 导致的突发疾病死亡,那么就不应该限制时间,我主张把它放宽到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样的话比较公平合理。我建议在下一次修法的时候,把那些本来不是工作原因导致疾病死亡的,从工伤里面排除出去,而那些确实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突发疾病发作死亡的,都应该纳进来。

 

原文链接:http://mt.sohu.com/20161212/n475664221.shtml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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