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二】 强化工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作用
一、修改内容
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商并督促解决。
二、原法条文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商并督促解决。
三、法条解读
本次修改增加第四条第三款,并增加工会“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工会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完善了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劳动者遭受职业病危害,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其立法上的进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前述修改是对新法第三条确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的职工参与的回应,职工通过其组织——工会参与职业防治工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职工个体维权的弱势地位,增强了职工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话语权,发挥了作为职工基层组织的工会,在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方面的作用,运用集体的力量来维护职工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其次,在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的制定阶段,加强工会的作用,以及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将有利于提高职业病预防的力度,改善劳动者工作的职业卫生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劳动者遭受职业病的危害;再次,强化工会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从而使职工能够通过其基层组织工会获得优质的法律服务,避免了职工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遭受侵害而不知或无力维权的情形出现;最后,前述修改充分体现了《职业病防治法》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工会参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及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密切衔接,有利于各项法律制度得到更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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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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