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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完善以用人单位负责为中心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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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内容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二、原法条文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法条解读

 

原《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只是规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及方法,本次修改在原有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应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从立法原则上确定了以用人单位负责为中心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从而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和核心,加强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这在本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其他各项规定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中的责任人,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主体从原法的用人单位负责人改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增加了可对用人单位加以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包括未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隐瞒、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等等;此外,还加重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可以在警告外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原来的标准是二万元至五万元。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除规定用人单位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外,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促使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形成了完善的职业病防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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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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