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一】:完善以用人单位负责为中心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一、修改内容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二、原法条文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法条解读
原《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只是规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及方法,本次修改在原有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应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从立法原则上确定了以用人单位负责为中心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从而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和核心,加强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这在本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其他各项规定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中的责任人,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主体从原法的“用人单位负责人”改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增加了可对用人单位加以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包括未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隐瞒、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等等;此外,还加重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可以在警告外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原来的标准是二万元至五万元。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除规定用人单位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外,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促使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形成了完善的职业病防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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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