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三】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康复医疗机构的建设
一、修改内容
第七条修改为第八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二、原法条文
第八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三、法条解读
修改后的本条第一款增加了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监管,弥补了原《职业病防治法》存在的遗漏。
本条文修改的另一个重大进步,增加了第二款“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之所以说是一大进步,理由有三个:
第一,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建设不足,全国独立存在的省级职业病防治院(所)只有12家,地市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大多已经合并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的职业病防治人员更少。因此,本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从“法”的层面明确加强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是立法的一大进步,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二,本次修改增加了加强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建设的内容,使职业病防治制度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增强;
第三,对于职业病患者,除获得相应的经济上的补偿外,更为重要是获得充分的职业病康复治疗,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身体上获得康复,重归社会重新就业,摆脱因患职业病给职工本人及其家庭带来的困境。
虽然本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增加了前述内容,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本条款仅仅是一个原则规定,仍需要具体的政策出台,明确支持力度和方法,并使之与现行工伤保险康复制度密切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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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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