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四】确立定期的职业病统计和调查分析制度
一、修改内容
原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于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二、原法条文
第十一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法条解读
我国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人数激增,尤其是集体性职业病事件的频频发生,其原因在于职业病预防工作的缺失。追溯其根源,除《职业病法》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够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职业卫生标准远远落后于现实的需求,缺乏科学的职业病防治政策。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职业卫生标准和科学的职业病防治政策的制定,往往是建立在对于职业病监测、调查、统计、分析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基础之上。因此,本次《职业防治法》修改增加两款内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于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是为本条文第一款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制度明确一个科学有效方法及基础。尤其增加的第三款的内容,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在我国职业病防治情况目前仍存在底数不清、职业病危害和患者实际人数等情况缺乏统计的现状下,具有重大意义。本条款将有助于各地的职业病防治情况的统计工作的完善,为政府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良好基础。
不过,本条仍有可改进的空间,例如,“定期”所指导时间周期并不明确。其次,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职业危害预评价等监管工作已经交由安监部门进行,如果规定卫生部门会同安监部门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则会更有利于情况的全面反映。最后,应将统计、检测、评估等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大社会对职业病防治的参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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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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