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五】加强对于违法行为检举和控告的处理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2/4/1
一、修改内容
原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二、原法条文
第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三、法条解读
本条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中的“社会监督”的具体反映,赋予了所有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职业防治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但是原职业病防治法仅仅是规定了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却没有规定收到检举和控告之后相关职能是否应当予以处理,使社会监督作用大打折扣。本次修改对于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举和控告之后应予以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使社会监督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也使职能部门在处理检举和控告方面变得透明。
不过为更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使职能部门对于检举和控告的处理更为透明,建议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检举和控告的单位或个人有权了解相关部门处理检举和控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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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