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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十】明确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中劳动关系等问题的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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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内容:

 

第五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的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二、原法条文:无

 

三、法条解读

 

本次修改,增加了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劳动关系等问题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修订后《职业病防治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衔接,避免了因不同法对于同一问题作出不同规定而产生的冲突。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并对仲裁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新增第五十条规定基本上延续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但是新增第五十条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有所突破,首先,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较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审理案件的期限更短;其次,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而不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自收到裁决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得职业病诊断,防止用人单位用诉讼(一审、二审)的手段久拖不决。再次,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对于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强调了争议期间的劳动者待遇保障。

 

然而,本条也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劳动关系等问题其实也可以首先通过监管机构的调查来证明,但本条却规定了仲裁和诉讼的途径,劳动者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非常高。不如在诊断申请时,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调查中,一并由安监部门或劳动部门对劳动关系、工种、岗位等加以调查和处理。其次,没有采用一裁终局制度,用人单位仍可以提起诉讼,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面对有可能被推翻的仲裁裁决,是否愿意出具诊断证明,也需要打一个问号。最后,第三款劳动者的职业病待遇规定非常模糊,用人单位甚至否认劳动关系,又如何会在诉讼期间支付职业病待遇?是否仍要劳动者提起新的关于待遇的仲裁?如果劳动关系上劳动者最终胜诉,本来就应根据职业病法律规定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和伤残津贴,无论是否在诉讼期间。而如果劳动者败诉,是否也能享受诉讼期间的职业病待遇?这些都让第三款成为一句宣告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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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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