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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十一】职业病病人有权获得政府救助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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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内容: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二、原法条文:无

 

三、法条解读:

 

本条赋予了特定职业病劳动者申请政府救助的权利。本条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救助的项目以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为主。

 

由于绝大多数职业病需要很长的潜伏期,短的几年,长的可达几十年。一旦发现或诊断为职业病,职业病病人的工作单位可能早已不存在,或者由于证据缺失造成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由此就无法从用人单位获得保障。与此同时,职业病具有不可逆转性和长期医疗依赖性,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将使得职业病劳动者生活陷入绝境,进而导致家庭返贫。保障此类职业病劳动者获得政府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完全贴合职业病病人迫切现实需求。

 

与第一款规定的职业病劳动者可以申请政府救助的权利向对应,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政府机关的义务,即政府有义务采取措施保障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得以实现,强调了政府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

 

但本条的落实,还亟待各地出台相关具体规定,保障这些职业病劳动者的基本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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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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