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十二】劳务派遣中的职业病防治
一、修改内容
原《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修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增加第二款内容,修改后的条文为:
第八十八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二、原法条文
第八十八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三、法条解读
近年,我国劳务派遣呈泛滥之势,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存在大量的劳务派遣,甚至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也普遍存在劳务派遣现象。据调查劳务派遣工达2700万之多。其目的在于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来规避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达到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目的。据义联了解,一些国有煤矿安排劳务派遣工到生产第一线,却不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每2年换一批劳务派遣工,防止其在岗位上出现病症。
因此,为避免用工单位利用劳务派遣来规避职业病防治法律义务,为保障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岗位上获得有效的劳动保护,为保证职业病患者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偿,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这对于劳务派遣中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具有非凡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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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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