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十三】确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监管主体地位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2/4/1
一、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多处将“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监管主体地位。
二、原法条文:多处
三、法条解读
本次修改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职业病防治的核心监管部门,是正确的回归。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在“防”,不在“治”,作业环境的致害因素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而危害因素的高低则决定于用人单位对于作业防护的技术、设施的投入力度,这些内容都应当属于职业安全健康的范畴,应当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原有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与普通安全生产隔裂开来,认为职业病问题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的范围,实际上是没有认识到职业病致害的根本所在。在《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主管安全生产的核心部门,本次《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将职业病防治监管纳入安全生产的监管范围,是完全正确而必要的,避免了在安全生产领域多头管理、责权利不统一的局面,对于从源头上预防职业病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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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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