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专题——王传勇案:义联寻法援蹊径,助坠井工友及时维权
【案情简介】2010年2月20日,来自河南农村的王传勇经人介绍到地铁十号线二期Ⅱ标3号工地莲花桥站从事电工工作。地铁十号线二期的总承包方是中国铁路建设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十六局”),中铁十六局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山东龙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山东龙奥”),山东龙奥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罗启明,王传勇就是在罗启明手下工作。王传勇吃住都在工地,因为地铁是24小时施工,工作施行两班倒,唯有王传勇因为是施工队唯一一个电工,所以不能按照正常的两班倒作息,每天工作时间达20小时,最忙的时候每天就休息1—2小时,没有休息日,更别说法定节假日。工资事先也未约定,罗启明也从未按月发放工资,均以借支的形式现金领取。2010年7月16日早上8点左右,王传勇在检查2号洞电焊机时掉进没有盖的井底,造成多处骨折及其他部位受伤,被送往水利医院住院治疗14天。山东龙奥仅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41467.92元后就拒绝任何赔偿。双方协商未果, 2010年10月8日王传勇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山东龙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加班费48103.46元。
【义联工作】确认劳动关系是任何劳动争议案件首先需要确定的基本事实,一般情况下,劳动关系确认案件都存在很大的难度,王传勇案也不例外。王传勇在完成证据交换,取得开庭通知后方到义联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本着“义助残弱”的宗旨,中心受理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及时指派了律师接待王传勇,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在接待的过程中,律师了解了王传勇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从证据材料看,均不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不能确认这一事实,王传勇将面临有伤无人赔的局面。针对这一情况,律师转而对王传勇进行了耐心的询问,引导其回忆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细节,希望从中寻找到对其有利的证据。结果,律师果然从王传勇的陈述中找到了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承办律师立即展开行动,向有关部门提交了调取证据的申请,并成功取得了证据,但在庭审过程中,单位的代理律师以证据系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为由,对关键性证据不予质证,结果导致了案件的败诉。
案件败诉后,义联及承办律师并没有放弃对王传勇进行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一直寻找机会。终于,义联在一次接受媒体关于工伤法律修改的采访过程中,特意安排以王传勇的案件为例说明立法的迫切性,并引导媒体对王传勇进行采访。当工地的总包方得知媒体对王传勇进行了采访之后,立即着手解决王传勇的工伤问题,在仅仅两天的时间里,就一次性赔付王传勇各项工伤待遇150000元人民币,成功帮助王传勇解决了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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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