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召开工伤先行支付调研报告媒体座谈会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险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并于2011年7月1日生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这个制度是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然而,在《社会保险法》实施满一周年之际,先行支付制度却遭遇了极为尴尬的局面,虽在个别城市破冰,但在全国范围内几乎形同虚设。根据《调研报告》,先行支付制度落实程度过低,只有11.4%的城市表示可以接受先行支付申请,而即使这部分城市也不确定申请一定能成功;制度配套建设不到位,目前仅有9个城市出台了有关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仅占4.4%;89%的未参保劳动者不了解先行支付制度却没有充足渠道了解先行支付制度,仅有13.7%的城市在其网站上贴出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先行支付制度是社保工作人员的知识盲区,77.9%的12333热线工作人员均表示“没有听说过”先行支付制度,35.8%的社保部门业务人员并“不知道”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细则缺位、基金风险、能力限制、认识不足、动力缺乏。对此,义联提出了进一步推动落实先行支付制度的相关建议。
《2012年全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现分析报告》是对上述调研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析。只有31.7%的城市的社保部门在法定期限进行了答复,近70%的城市人社部门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义务。此外,各地社保部门的对公民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还存在答复方式不规范、不予答复的理由不合理(滥用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缺少便捷且有保障的申请途径、需要额外补充材料的情况多、存在“一事一申请”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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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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