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职业病防治法草案月底二审 义联建言职业病救济制度
对于无法进入工伤保险统筹、历史遗留的职业病劳动者,建议借鉴香港立法,确立救济制度,保障其治疗和生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将于
10月19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下称义联中心)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副委员长、委员寄出立法建议信。
此前的8月,义联中心已针对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程序冗长、职业病定义过于狭窄、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发出立法建议。此次补充建议,则进一步吸取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对现有制度提出创新。
当前以尘肺病病人维权为主体的职业病群体性事件,其中不少是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甚至已倒闭破产,工人劳动关系缺失,无法纳入工伤保险,得不到合理赔偿,不少人将维权矛头指向政府,要求地方政府给予一定补偿。
针对这样的问题,义联中心以香港为例提出建议。1980年香港《肺尘病(赔偿)条例》将尘肺病人分作两批,1981年1月1日以后确诊病人由依据《条例》成立的“肺尘病赔偿基金会”(类似于大陆的工伤保险制度)赔偿,而1981年1月1日前确诊的尘肺病人,他们的赔偿由政府拨款的特惠金来支付。
由此,义联中心建议《草案》增加一条:“本法施行前,已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尚未进行职业病诊断的,或已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付其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
针对职业病工人所获一次性赔偿过低、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义联中心也结合国际劳工组织、美国及澳大利亚的立法经验提出建议。
义联中心认为,当前中国许多省都规定了对外地农民工的一次性工伤待遇赔付标准,但这些标准远低于职业病劳动者定期待遇的总和,而国际经验则以定期支付为主,限制一次性赔付的使用,不得已采用一次性赔付,其协议也必须公平合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形式和实质审查。因而义联中心建议《草案》增加一款:“职业病劳动者应定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劳动者可申请一次性赔偿,但一次性赔偿待遇不得低于预计定期待遇总和”。
另一方面,相对于物价水平的飞速上涨,《草案》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留2002年的标准,事实上是在倒退。义联中心建议引入“罚金单位”的概念,由国务院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定期调整罚金单位代表的具体金额。
除此之外,针对当前职业病防治标准制定的封闭性,义联中心也建议在原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职业卫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
原文链接:http://roll.sohu.com/20111019/n322692507.shtml
(编辑:杨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