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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北京义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寄送职业病防治法修改材料,建议应提高企业职业病违法成本

作者:杨章怀 张建德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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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月底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将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近日,北京民间组织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第二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寄送材料,建议借鉴境外做法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修改。

 

本月底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将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近日,北京民间组织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第二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寄送材料,建议借鉴境外做法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修改。

 

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3月份组织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研讨会上,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是唯一被邀请参加的民间或法界人士。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农工党主席桑国卫在会上提出,“希望借助社会的力量,促进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建议设“恶意拖欠职业病待遇罪”

 

今年6月,北京义联曾针对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程序冗长、职业病患者赔偿制度不完善、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过低、地方监管部门权责不清等问题向全国人大寄送建议材料。这次,义联建议进一步吸取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

 

目前,我国对职业病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仍然以2002年制定的为准。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律师认为,可以借鉴澳大利亚建立调整处罚额度的机制,将《草案》“处罚金额”改为“罚金单位”,国家立法机关则定期调整每个罚金单位代表的具体金额。

 

违法成本低是用工单位忽视职业病职工权益的重要原因,黄乐平建议应适用劳动安全事故罪,比照恶意欠薪罪,增设“恶意拖欠职业病待遇罪”。此外,用人单位不得隐瞒设备的职业病危害。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应当负有同等义务。

 

诊断前由政府支付医疗费用

 

诊断难是职业病赔偿中的关键。目前《草案》修改程序仍然过于冗长,监管部门调取诊断资料的义务和违背责任没有得到明确,诊断和鉴定机构缺乏外部监督。对于职业病诊断中的异议,目前只有上级鉴定部门才能审查。

 

黄乐平建议,可由法院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劳动者认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程序违法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应明确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出具疑似职业病诊断报告,保证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期间的权益。

 

黄乐平还建议借鉴香港立法经验:已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尚未进行职业病诊断的,或已经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付其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

 

另外,当前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过于封闭。建议仿照美国,在规定正式公布之前,应征求公众意见,广泛吸纳包括卫生部专家组以外的医学人士,以及职业病患者的意见。

 

安监部门作为监管主体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的卫生监督和安监部门权责不清,相互推诿。“他说没有县委书记的签字,我也进不了工厂现场啊!”黄乐平向南都记者转述了一位安监局长的苦衷。

 

为防止职责不明导致监管缺位,北京义联建议由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取代“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作为基层职业卫生的监管主体。并由安监部门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和追责。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修法材料获韩启德、严隽琪批示

 

今年6月,北京义联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有委员都寄送了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三份材料:《职业病调研报告(20112)》、《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建议》和《现行职业病防治体系十大弊端》。

 

黄乐平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韩启德和严隽琪对材料做了批示。“具体意见我们也没拿到,韩启德还让他的秘书亲自给我打电话,说这个意见提的很好,在修法的时候会认真参考。”黄乐平告诉南都记者,严隽琪转批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希望他们认真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滕炜亲自给我打电话,觉得我们的意见很好、职防法存在的问题很多。”

 

黄乐平介绍,今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位人士与他联系,提议应该让更多的常委看到北京义联做过的调查。黄乐平告诉南都记者,很多常委会委员给他打电话,强调要在审议前就把材料寄给他们。

 

1024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将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

 

“今天发周五就能到,周末看完后下周一正好开会。上次就有委员说寄太早了后来都找不到了。”黄乐平告诉南都。

 

原文链接:http://gcontent.oeeee.com/b/15/b1563a78ec593375/Blog/41a/5b74c1.html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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