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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专题——无忧劳动合同系列之一

作者:黄乐平 来源:本站原创 20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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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见习期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日起至                日止;合同期限为            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                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日起至                日止。

 

试用期内,除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乙方说明理由。

 

(三)见习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见习期期限(见习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见习期。

 

2、见习期从                日起至                日止。

 

 

 

【条款解析】本条是劳动合同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期限主要涉及三个内容,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试用期,三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见习期。

 

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的条款。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可将劳动合同划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至该日期即行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以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

 

二、试用期。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继续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20081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过短不利于用人单位考察人才,试用期过长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以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约定试用期、以及试用期的长短。

 

三、见习期。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度 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因此,见习期与试用期可以同时适用。

 

由于见习期主要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在目前没有明文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见习期制度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用工中。一般的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见习期制度。

 

第八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不超过     年的;

3、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劳动合同需签订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或中止期限结束后,本合同自然恢复履行。

 

 

【条款解析】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约定。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状况,致使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关系仍继续保持的状态。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停履行(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待到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消除后,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对于劳动合同中止,我国的劳动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中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有一些地方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中止履行的情形,如《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时,劳动合同应中止履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期间,劳动合同应中止履行。虽然《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中止的情形或协商中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生效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认真履行,如果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继续履行,但仍有可能履行的情形,出现此类情形时,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可能都不想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可以约定中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暂时中止履行,待中止期限期满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同时为保护一些特殊人群和履行社会义务,劳动合同中也可以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约定为中止的情形,待此类情形出现时,劳动合同应中止履行,等此类情形消失时,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根据各地的规定来看,一般都将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和劳动者应征入伍规定为劳动合同应当中止的情形。按照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一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来说,恢复人身自由走上社会后,能否找到工作、生活能否维持将是一件十分棘手的问题,这直接影响到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和恢复人身自由之后的表现,如果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者的生活无保障,他们就容易产生破罐破摔思想,极易再次触犯法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为了避免将此社会责任过重的转嫁至用人单位,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只有短期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才可以中止。劳动者在服兵役期间,劳动合同必然无法继续履行,但为了鼓励劳动者履行服兵役义务、减轻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用人单位不应因劳动者服兵役即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中止劳动合同,待劳动者退役后,如果劳动者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李浩是上海某公司职员,在服兵役期间,该公司单方面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浩不服,委托家人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决该公司与李浩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自李浩复员后继续履行。

 

中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的中止劳动合同协议,并约定中止期限,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或约定的中止期限期满后,原劳动合同应恢复履行,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工资、也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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