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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障报】奔驰的配送员 缺位的保护网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20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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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与北京义联社会工作事务所联合发布《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北京地区网约配送员职业伤害调查报告》,通过访谈和问卷调查方法,对百位北京市农民工网约配送员的劳动权益状况进行了调研。他们的就业状况如何?劳动保护情况如何?专家有哪些对策建议?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劳动保护缺失,普遍采用计件工资形式

拖着疲惫的身体走过熙熙攘攘的人群,行走变成了沉重的负担,每迈出一步,都得先积蓄力量。在凌晨十二点的北京,网约配送员杨姐只想回到那个七平米的小出租屋。

杨姐是众多农民工网约配送员中的一员。他们每天穿着回头率极高的工服,戴着头盔,骑着电瓶车风驰电掣地穿梭在城市的街头巷尾。网约配送员是一个事故多发的高危职业,却因其可能“月入过万”的高薪,对农民工充满了迷幻般的吸引力。

《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北京地区网约配送员职业伤害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显示,从农民工网约配送员的工作特征来看,其劳动时间持续增长,劳动强度较大。95%以上的网约配送员日工作时间超过8个小时,其中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占比28.08%。对比2019年的调研结果,可以发现网约配送员的劳动时间有所增长,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的网约配送员占比增加。44.16%的网约配送员每月送单量都在800单以上,劳动强度较大。

工作时间增长和送单量居高不下,与平台方面降低单价和改变系统规则息息相关,网约配送员被迫延长工作时间接单,以维持原来的收入。

与此同时,89.6%的网约配送员称当前所从事的网约配送工作是其唯一收入来源和谋生手段。54.89%的网约配送员属于专送用工模式,43.85%的网约配送员属于众包用工模式。在众包用工模式下的网约配送员一方面要接受平台的强从属性管理,另一方面又受承揽法律关系的限制,缺乏劳动法的保护。

72%的网约配送员表示,其工资计算方式采用了无底薪计件工资。“我所在的站点负责人告诉我底薪是4000元,按照单量分段计价,但是如果一个月的送单量达不到500单,就按照单量计价,收入是达不到4000元的。”专送骑手小李说,在专送配送中,配送站点所称的底薪也有单量要求,达不到相应要求就按单计价。

劳动过程管控严格,工作压力较大

受访农民工反映,外卖配送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工作压力,36%的网约配送员认为“压力较大”以及“压力非常大”,12.9%的网约配送员对工作“比较不满意”,4.7%的网约配送员对工作完全不满意。

配送时间是衡量网约配送员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而限制配送时间,是平台控制网约配送员劳动过程的主要手段。

据统计,只有17.67%的网约配送员准时率能达到100%,75.39%的网约配送员准时率在90%-100%之间,近7%的网约配送员准时率在80%以下。对于工作面临的主要压力,73.8%的网约配送员选择了“客户不理解,差评、投诉压力大”, 70.4%的网约配送员选择“禁止电动车进入小区学校等,送餐难度大”,60.3%的网约配送员选择“交通事故风险大”,58.36%的网约配送员选择“极端天气有风险”,46.37%的配送员选择“送餐时间短”。

在这些压力和困难的背后,是平台对网约配送员劳动过程的严格管控,其中,罚款对网约配送员劳动过程管控效果尤为突出。

“面对高昂的罚款金额,我们有时会私下联系客户赔偿,避免他们投诉。”外卖骑手小王说,“众包配送员的罚款规则是由平台制定的,在配送APP里有详细说明。专送配送员要遵守代理商公司制定的罚款规则,罚款比众包配送员更严重。”

在调查中,绝大多数受访网约配送员都表示遭遇过罚款,只有9.8%的网约配送员称没有遭遇过罚款。罚款既来自外送平台,也来自承包配送站点的代理商公司,部分网约配送员还要承受来自两个主体的双重罚款。55%的网约配送员每月都要遭遇1次以上的罚款,罚款频次较高。究其原因,57.1%的网约配送员因客户差评或投诉遭遇罚款,56.47%的网约配送员因超时遭遇罚款,36.28%的网约配送员因餐品损坏遭遇罚款。

对此,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表示,平台通过严格罚款的管理手段将客户的差评、投诉与网约配送员的收入挂钩。网约配送员为避免被投诉,只能一边遵循平台系统设计规则,一边不得不满足部分消费者的不合理的要求。比如,午高峰外卖配送时长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部分平台不顾诸如楼层限制等客观条件,通过送达时间预估系统确定送餐时间,进一步加重骑手的送餐压力。平台对网约配送员极端天气的出勤要求和配送速度等都成为网约配送员身上无形的紧箍咒。

畅通行政司法救济途径,优化新就业形态发展环境

不可否认,农民工网约配送员面临着就业质量较低、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等多重问题。

“一方面,工作时间长、以罚代管等情况在专送网约配送员中较为常见,劳动权益保障不足,主要由于部分平台企业和代理商通过各种手段转嫁责任,本质上这是一个劳动法律执行力有待提升的问题。另一方面,新的问题也在发生,众包骑手的法律地位以及劳动法保护亟待明确,劳动关系确认是摆在他们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寻求法律保护道路上的主要困难。”黄乐平告诉记者。

正如调查显示,农民工网约配送员中约半数都是劳动过程受代理商企业管理监督,具有强从属性的雇佣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的代理商存在劳动关系。这说明相当一部分的新业态从业农民工仍属于劳动关系明确的劳动者,其劳动权益受劳动基准法律的调整。这部分群体劳动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困难在于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如何落实和保障。

“下一步,应畅通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维护农民工网约配送员的基本权益。建议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合法权益和救济途径的认识;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经济行业企业,尤其是代理商企业的监管和主动检查;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应加强对新就业形态领域用工模式、劳动纠纷类型的研究,确立新业态领域劳动纠纷的裁判标准,做到同案同判。”黄乐平指出。

山东省就业促进会会长毕京福则建议,要不断加强就业促进政策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农民工的全覆盖,健全对各类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举措,优化新就业形态发展环境。为农民工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咨询服务,发挥好线下就业服务的作用,积极构建线上就业服务新模式。

“同时,建议完善针对新型灵活用工的劳动标准,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可以将灵活就业作为一类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现有劳动法体系之中,或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文,对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和待遇进行肯定和保障。”毕京福说。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原文链接:https://article.xuexi.cn/articles/index.html?art_id=16384545533035157227&source=share&study_style_id=feeds_default&share_to=wx_single&study_share_enable=1&study_comment_disable=0&ptype=0&item_id=1638454553303515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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