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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乐平律师接受中青报专访,谈人员的工伤保障

作者:李桂杰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20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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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姐在一家公司做保洁时受了伤,公司以张姐是“钟点工”为由,拒绝为她办理工伤待遇。那么,“钟点工”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张姐来到人社部门进行咨询。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公众微信号对于张姐遭遇的情况作出回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案例中的张姐就属于这种情况。

同时,《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钟点工”张姐应享受工伤待遇。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劳动法专家黄乐平律师在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指出,张大姐的遭遇在目前非正规就业群体中很有代表性。“随着我国新业态的出现,目前非正规就业人员人数多,收入低,常常从事风险较高的工作,需要强制性的工作伤害保险来为他们提供职业安全保障。”

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此前对北京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做过的一个调查显示,交通事故成为非就业人员主要的工作伤害。非正规就业者中因工作而受伤的几率高,但是主动寻求工伤认定的愿望不强烈,对于一般的伤害都会通过短暂的休息自行解决,企业一方对此往往视而不见,置之不理。部分选择工伤渠道的劳动者很少能成功申请获赔。

在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此前回收的463 份有效问卷中,约有33%的人在工作以来受过伤。其中,78%的人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20%的人遭受到了第三人的意外人身伤害受伤,17%的人有过中暑的情况,14%的人遭受过意外伤害。

黄乐平指出,在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之下,非正规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存在制度障碍和操作难题。因此有必要进行制度创新,以保障非正规就业人员的职业安全。

黄乐平建议,应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特别工伤保险(职业伤害险),参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特别工伤保险(职业伤害险)基金可以根据工伤发生率等因素,在缴费基准额的基础上适当浮动50%-200%。特别工伤保险(职业伤害险)完全由用工主体单独缴纳,并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完全脱钩。

黄乐平认为,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障待遇应该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有所区分,在保障水平上可以略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尤其应重点保障因工死亡或因工伤残的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缴费方式应当采取比较灵活的缴费方式,包括快递、外卖等平台经济的按单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固定缴费等。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作者 李桂杰

原文链接:https://s.cyol.com/articles/2020-07/24/content_Dj2MVBu2.html?gid=2V1QaG1E&from=group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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