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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午报】义联热点评论——为防员工上班玩手机 单位领导玩“钓鱼执法”对抢红包员工罚款是否合法?

作者:刘伟 来源:劳动午报 201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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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成都商报》报道,1月4日上午,成都某公司董事长在微信群里发了个红包。当天下午,公司下发处罚通知,抢红包的三位员工每人罚款500元,理由是上班时间玩手机。昨天下午,这家公司董事长告诉记者,公司从事的是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行业,要求一直比较严,并且“抢红包的三名员工都是中层干部,又屡教不改,因此罚得重些”。他表示,作为一个企业的老总,他无法跟踪管理每一位员工,用这种方式测试下属并没有错。而且,报道中称,记者从网上流传的处罚通报截图上看到,该公司的《工作管理制度》规定,“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玩游戏、网聊、看电影、玩手机等,一经发现一次扣100元。”
  

在该事件曝出后,网上议论纷纷,有人表示赞成,认为“这只是管理上的一种手段,为了便于管理,什么方法都可以尝试一下”;也有人认为“这样太没人情味儿了,感觉有点钓鱼执法,这种引蛇出洞的方式容易引起员工反感”。同时,有当事公司员工表示“听说这个群建立就是为了发红包,老板喝酒喝高兴的时候也喜欢发几个”。那么,针对“职工上班时间抢微信红包是否妥当”、“公司对抢红包的员工进行罚款是否合法”、“公司‘钓鱼执法’的管理方式是否妥当”,从法律解读和人力资源管理角度该如何解读呢?
  

职工上班时间抢微信红包是否妥当?
  

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或事实用工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要按照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则应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这不同于以取得工作成果为目的的承揽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通俗上可以这样解释,用人单位所购买的除了职工的工作成果外,还有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对工作管理制度的服从,甚至是对企业文化的认同。因此,职工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是不符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初衷的,用人单位有权予以禁止。据此,职工在上班时间抢微信红包是不妥当的行为,尤其在公司有明文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但是,具体本案而言,当前微信已成为一种集工作、生活、娱乐为一体的自媒软件,在大众间十分通用。很多人自然而然已经形成了随时随地刷微信的习惯。因此,如果职工在紧张的工作忙碌过后,不自觉拿起手机刷条微信、抢红包放松一下,也不能称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除非是过分沉迷于手机之中而影响了正常工作。
  

公司对抢红包的员工进行罚款是否合法?
  

现实中,因职工违反公司纪律而被处以罚款的事例不在少数,但公司是否具有罚款权,对职工进行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首先,为了保护劳动者依法获得其劳动报酬,《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对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规定进行了重申,并明确用人单位只有在四种情形下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其中第四种情形属于兜底性条款。
     

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符合第四种情形的情况主要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由此可见,该规定是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前提的,而从举证责任分配上,用人单位必须要对其“损失部分”承担举证责任。
  

尽管有观点认为,公司有权通过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的行为赋予“罚款”行为合法性,但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对用人单位“代扣工资”法定情形有着明确界定。在此情况下,关于“违纪罚款”的规章制度应认定无效。由此,用人单位以职工上班期间抢微信红包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进行罚款处罚,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公司“钓鱼执法”的管理方式是否合适?
  

对公司这种“钓鱼执法”并罚款的行为,涉事公司负责人称“作为一个企业的老总,他无法跟踪管理每一位员工,用这种方式测试下属并没有错”。这种说法从管理者个人的角度固然合理。但是,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一个公司的良性管理依靠的不是“人盯人”的防守战术,更不是随时随地360度全覆盖的监督。对员工的“监控”和监督,是需要由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来完成的。
  

受中国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人力资源管理中对“公信力”尤为看重。企业和个人的公信力建立都十分不易。该公司“钓鱼执法”虽然在短期内达到了“以儆效尤”的效果,当从长远看却是丧失了诚信和信任,这种做法不利企业内部的正常沟通。
     

如果本事件是发生在职工已经接受在工作中使用微信的习惯的基础上,公司领导单方“钓鱼执法”,这种做法对企业文化的建设、企业内部的信任机制的建立,无疑都将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作者系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公益律师)

 

原文链接:http://www.workerbj.cn/jgw/html/weiquan/shuofa/2016/0112/23573.html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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