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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午报】北京义联公益律师刘伟接受采访——9月3日工作是否属于“加班”?

作者:屈斌 来源:劳动午报 201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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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通知,为使全国人民广泛参与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举行的纪念活动,2015年9月3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全国放假1天。那么,9月3日是否属于“法定休假日”呢?如果这一天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呢?
  

说法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公益律师刘伟指出,9月3日这一天不属于法定休假日。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里的“法定”范围,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其中,“其他”是一个兜底条款,但限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定程序制定;而“法规”是由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而上述放假通知虽然是由国务院发布,但没有经过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不属于法律法规,因此不能作为主张加班费的依据。
  

另外,《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最新修订)》第5条规定,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均不放假。既然不强制要求放假,也谈不上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此外,从节日与纪念日的区别来看,9月3日属于纪念日而非节日。根据《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安排劳动者休假,而非“纪念日”。“节日”和“纪念日”不同,因此,在《劳动法》中不存在纪念日应当放假的法律依据,劳动者如果在9月3日那天“加班”,用人单位仅需支付正常工资,不必付加班费。

 

原文链接:http://www.workerbj.cn/jgw/html/weiquan/shuofa/2015/0518/11456.html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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