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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午报】企业岂能借讼累阻职工维权 义联公益律师:应扩大“一裁终局”范围缩短维权时间

作者:屈斌 刘伟 来源:劳动午报 201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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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存住房公积金遭到员工举报

 

■单位不补缴反将员工告上仲裁庭

 

■单位没有任何证据却非要打官司

 

 

近日,职工马先生向本报投诉称,他在北京信智创科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软件研发工程师三年多,公司却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离职后,他将公司举报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司得知后,不但没有补缴住房公积金,竟然反而将他告上仲裁庭,称每月多发给了他2000多元工资,总计多发6万多元,要求其返还。

 

仲裁审理过程中,公司方代理人对己方的主张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这不得不让人质疑:没有证据,为何还要打一场官司?

 

 

【案情回顾】

 

遭强行调岗

 

写下“自动离职申请”

 

事情还要从2010年9月说起,本案被告马先生入职该公司。直到今年2月他离职为止,马先生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半,共签订三份劳动合同:2010年9月,双方签订“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月薪为4800元;2010年10月,双方补签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马先生的岗位为研发工程师,月薪为基本工资2500元加绩效工资,此前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2013年9月,双方又续签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9月。

 

自入职以来,马先生在公司研发部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前两个合同双方都履行完成,直到2014年1月,公司拿着一张“调岗降薪申请单”要求马先生签字,成为这场劳动争议的导火索。

 

马先生回忆说:“原本公司主营业务是生产蓄电池恒温柜,可由于这个业务不景气,业务主要变成了蓄电池恒温维护,因此我的研发工作失去了意义。随后,我和几名同事相继被要求在调岗降薪申请单上签字。”

 

对于当时情景,马先生描述说:“公司老板胡某突然找我签字,我走进办公室,感觉好像进了一间小黑屋,我看了看那张调岗降薪申请单,内容是岗位由‘软件研发’变为‘工程督导’,月工资从6000元降为3000元。当时老板表示:要么签字,要么走人。”回忆到这里,马先生显得有些后悔:“当时不允许我拿回去考虑,如果再让我重新选择一次,我肯定会立刻走人,绝不签字。”

 

在记者面前,马先生播放了老板找他谈话时的录音。录音中,公司老板胡某的语气极其霸道。录音中,马先生低声问:“晚一点签可以吗?”胡某怒吼道,“不要跟我讨价还价”,并对一旁的人事经理蒙某说,“迅速准备清退通知,如果他不签字就向全公司公示清退他!”马先生在调岗降薪申请单签下了名字。

 

“事后回想才明白,这不是调岗,是公司倒逼我主动离职。后来,我的几个同事也被迫签了申请单,目前有的已经申请了仲裁。”马先生懊悔地说,“遗憾的是,我当时没有想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签字放弃了权利。此后,因为在单位继续正常工作已无可能,我又在一张自动离职申请单上签了字,并办理了离职和相关工作交接手续。”

 

员工举报公司

 

却被公司诉返还工资

 

离职以后,马先生回想起在公司工作期间,对方的种种侵权情形,愈发觉得不是滋味:“五险都一直是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的,而公积金从来都没有缴存过。公司除了领导,普通员工都没有住房公积金。”在得知另外一名离职的同事向海淀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之后,    今年3月底,马先生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了申请单,要求公司补缴其入职以来的住房公积金。

 

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之后,马先生还未收到举报结果,却从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了一张《出庭通知书》。

 

原来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马先生的举报后,向北京信智创科科技有限公司查证。公司不但没有按照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反而将马先生诉至海淀区仲裁委,主张多发给他工资。公司提出的诉求是:“要求马先生返还2010年9月至2014年2月多支付工资6.5万元。”

 

仲裁委开庭

 

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与此同时,公司申请仲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马先生,由于公司对工资的支付情况有争议,他们的受理暂停了,只有仲裁有了结果,才能继续处理。此外,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而此期间仲裁可能无法结案。马先生只得申请将此次举报中止。

 

今年6月,本案在海淀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开庭,北京信智创科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马先生工作三年多期间,每月多发给他2000多元工资,累计多发6万多元。对于多发工资的原因,公司的代理人解释说,是财务人员与员工串通,虚构了工资的账目。然而,代理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只是口头上说:针对财务人员的情况已经报了警,需要等待警方出具证据。

 

记者询问该财务人员时,他表示:不可能有虚构工资账目的情况,公司如果如此诬陷我,并污损我的名誉,我将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马先生表示,公司所说的情况是无中生有。他向记者展示了他入职以来工资支付的详细情况。根据他提供的工资单和银行的工资支付记录显示,他入职的第一年,每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补贴,其中基本工资由银行支付,补贴采用现金支付,每月的工资都在6000元左右。2010年以后,他的工资全部由银行支付,月工资仍在6000元左右。对于超出6000元的月份,马先生指出这是他到外地出差的住宿补贴等。马先生表示,以上的工资支付情况与双方劳动合同对工资的约定相吻合,因此不可能存在多发的情形。

 

对于马先生提交的工资支付明细,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不予认可,但又未提交任何证明工资支付情况的证据。

 

公司主张多发工资,却不举证,这官司好似“走过场”。马先生认为,本案产生的原因是:自己在离职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举报,而该举报被受理后,公司为逃避补缴公积金的责任,申请仲裁,主张对员工工资的数额有争议。公司的真正目的在于拖时间,让公积金问题不了了之。

 

 

【对话律师】

 

为防用人单位单位滥讼

 

应扩大“一裁终局”范围

 

围绕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近日记者采访了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公益律师刘伟,他表示,单位之所以没有丝毫证据也要打官司,无非是想借助“一裁两审”的冗长程序拖垮职工,进而逼迫其放弃应有权利。为此,他希望,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就劳动争议案件明确和扩大“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

 

 

记者:结合本案马先生的遭遇,您认为,面临调岗降薪,职工怎样才能维护自身权益?

 

 

刘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在公司向职工提出对工作岗位和薪资报酬进行调整时,职工一定要考虑清楚该岗位是否和自己的本职工作、个人技能等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就继续同公司协商、直到双方满意为止。若经过协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职工有权选择拒绝。

 

如果公司不顾职工反对,强行调整职工的岗位并降低薪资水平,职工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也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按原合同继续履行,或者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记者:如果公司拒缴住房公积金,职工该如何寻求救济?

 

 

刘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此处规定的单位,既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包括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由此可见,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包括企业在内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对于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中止受理有依据吗?

 

 

刘伟:本案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为用人单位对马某工资水平存在异议并申请仲裁,暂时中止了马某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客观来讲,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出发点也是为了避免执行出现错误。但是,根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16条: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因此,在公司提出异议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首先要求公司提供马某的工资情况以及公司财务报表等对公司的异议进行审查,确定马某的工资水平是否真的存在不实之处。如果不经检查而直接决定中止受理,其行为非常不利于职工利益的保护。

 

 

记者:本案中,公司没证据却要打官司折射了什么问题?

 

 

刘伟:公司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打官司,迫使员工放弃其应当享有的住房公积金的权利,这是对劳动仲裁资源的滥用,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向员工多支付了工资。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发现,目前法律法规对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的规制不够完善,给了公司以可乘之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其目的是把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予以化解。然而现实中,只要有劳动争议发生,且员工不接受公司的“解决方案”,公司基本都是“将程序进行到底”。

 

和用人单位相比,职工处于劣势地位,无论金钱成本还是时间成本都无法同用人单位相抗衡。一旦进入冗长的诉讼程序,职工往往都会因为拖不起时间而最终妥协。为了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更好地及时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对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完善,明确和扩大“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加大对虚假仲裁行为的法律规制和惩罚力度。同时,要严格公司提出仲裁申请和诉讼的条件,并对其事实和理由进行实质审查,一旦发现公司有虚假仲裁和诉讼行为,就要严厉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ldwb.com.cn/article/1/148282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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