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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赵英春律师:劳动纠纷中要注意收集证据

作者:屈斌 来源:中工网 201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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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营不善,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于2013年底关闭了门店,而该门店的8名员工也被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为他们支付了工资,但拒绝支付其他任何补偿。8名员工由此申请仲裁,希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员工自述,他们月工资根据不同岗位,分别在3000元至6000元之间。单位既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

 

员工们介绍说,入职近一年以来,由于餐馆每天都营业,因此他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都要上班,没有年休假。节假日结束之后最多才可倒休1天,全年只有春节连续休假5天。其他时间,每天从上午9点半到晚上9点,他们都要工作。

 

20131119日早上,贾某等8名员工如往常一样来到公司上班,突然经理通知8名员工走人。据贾某回忆,当时经理对他们说,由于自2013年初以来,公司每个月都亏损几十万余元,目前公司已无法运转,几个月的工资也是借钱发放的,因此只得准备将门店关掉。前不久,8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餐饮公司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法定节假日工资等。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公益律师赵英春指出,一些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保、工资以现金发放,劳动者能搜集到的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一般不多。因此,对于与公司负责人的重要谈话,劳动者可以搜集一些录音,但录音需要证明谈话对象的身份,并且保留录音原件。劳动者平时掌握了工作牌、员工手册等证据,但证明效力较弱,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可能被驳回。但如果还能搜集到有员工签名的考勤表、打卡记录、会议签到表等证据,除了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还能有效地证明入职时间。

 

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要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受餐饮行业用工特点的影响,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是不固定的,一些中小餐饮公司没有不定时工作制的备案。如果劳动者通过有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等证据,或者单位认可加班事实,加班费有可能得到支持,但这对于劳动者来说难度较大。

 

 

原链接:http://job.workercn.cn/310/201403/11/140311162359335.shtml

(编辑: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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