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先行支付诉讼第一案开庭 韩世春律师赴渝提供法律援助
2013年7月26日上午9点,王栋梁诉重庆忠县医保局工伤待遇先行支付行政诉讼案在在重庆忠县人民法院开庭,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两周年来的全国首例诉讼案件,此案的处理将可能对劳动者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案件回放】5月23日,义联法律咨询人员接到当事人王栋梁的热线电话咨询,王称自己因公负伤,已经走完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程序。当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用人单位财产已转移,执行被迫中止。在义联工作人员耐心协助下,王栋梁找到了当地工伤经办机构,忠县医疗保险局申请工伤先行支付,但医保局以王所在单位“从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属于先行支付范围和重庆未有先行支付的先例为由拒绝。经过多次交涉未果后,义联决定派韩世春律师作为专业人员为王栋梁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对忠县医保局提起行政诉讼。
7月9日,韩律师赶到忠县时已是晚上六点,当晚即把所有的案件材料都仔细梳理了一遍,起草了起诉状。随后两天,王栋梁与韩律师两次前往法院立案,在立案庭与行政庭之间的几番周折,终于在7月15日下午收到了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7月26日上午九点在第九法庭开庭。
法庭上,围绕王栋梁可否主张先行支付这一焦点问题双方进行了激辩,针对被告主张,韩世春律师逐条进行了针锋相对的驳斥:
1、被告观点:《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王栋梁的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故王栋梁案不可以适用“先行支付”。
原告观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下简称《先行支付办法》)规定,“在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先行支付”,该规定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补充,二者并不矛盾。
2、被告观点:“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是否可以先行支付只有市里才有决定权”,而其经请示忠县人社局和重庆市人社局,已经得到“不予支付”的批复。
原告观点:可否进行先行支付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非简单的行政命令。而且王栋梁的工伤认定为忠县人社局作出,本县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赔付也由忠县人社局负责。而先行支付与工伤认定和工伤赔付属于同一层级的职责范围,自然应由忠县医保局负责。
3、被告观点:在国家人社部《先行支付办法》出台后,重庆市没有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因此不能实施先行支付。
原告观点:《社会保险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其规定的权利义务,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都应当依法执行,而不能以地方未出台相应政策为由拒绝履行。 即,没有实施细则不是法律依据,不能以此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4、被告观点: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在重庆尚未开先例,类似案例增多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恶意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会对工伤保险基金形成巨大压力,并导致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瓦解。
原告观点: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医保局本就负有监管不力之责,对工伤职工不能顺利享受工伤待遇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在医保局应做的是积极行使监管职责,要求各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非在工伤职工行使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法定权利时推辞阻挠。
目前,该案已经庭审结束,期待法院早日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链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这项由《社会保险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于2011年7月1日生效。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又往往拒绝进行医疗救治和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使工伤劳动者陷入极大的生存困境。根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相关研究,未参保工伤劳动者往往要负担高达数十万元的医疗费,沉重的经济负担严重影响了工伤劳动者的救治和康复。在此背景下,先行支付制度的出台被认为是事关劳动者权益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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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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