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专题——未参保劳动者工伤赔付情况调研报告(以《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规定为视角)
【前言】
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其中,该法中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规定具有开创性意义: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简言之,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劳动者,将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优先获得救济。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里程碑式的进步,将有力地加强对未参保工伤劳动者的保护。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职工发生工伤时,必须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或者恶意拖欠支付,或者缺乏支付能力,加上工伤待遇的司法程序相当复杂和冗长,动辄数年,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往往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后续基本生存无法得到保障。
而今年7月1日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后,将有许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劳动者被纳入到保护范围中来,上述现象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其潜在的受益群体是广大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6173万;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我国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员共有46826万人。也就是说,近2/3的二、三产业的劳动者会成为先行支付制度的潜在受益者。当然,实际受伤的劳动者数量远少于此。根据《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我国全年认定工伤95万人。但到本次调查结束为止,我们仍未通过公开或可能的渠道掌握全国未参保工伤劳动者的宏观数据。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盈余状况也将为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奠定基础。根据《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到2009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04亿元,储备金结存65亿元。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各省级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含储备金)均有结余,没有出现赤字情况,结余最少的西藏地区,也达到0.2个亿。
因此,先行支付制度应得到贯彻和落实。然而,目前先行支付制度还只停留在简短的两句法律条文中,亟待通过实施细则加以明确和完善。例如,“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究竟是指用人单位口头拒绝,还是经过了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仍然无力支付?此外,还可能有哪些未参保的工伤劳动者关注的因素,应该被吸纳到实施细则中来,从而保障先行支付能够切实使他们受益?
为更好地了解未参保工伤劳动者的实际需求,从而为先行支付实施细则的制定提出针对性、实用性的建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于2011年3月至4月间开展了对全国范围内的212名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劳动者的调研活动,并结合义联代理和关注的部分典型案例,完成了本调研报告。
【调查方法】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制作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调查问卷》,由调研员以问卷为基础,通过电话对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当事人进行结构式访谈,并将访谈结果填入问卷。2008年1月到2010年11月期间,向义联中心来电咨询并被登记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劳动者共1045人,其中通讯方式有效并愿意接受电话采访的工伤劳动者共计232人。经电话采访回收问卷232份,其中有效问卷212份。调查对象来自全国各地,工作地多分布于北京、福建、河北、黑龙江、江苏、河南、山东、广东、浙江等省份。下文中所提到的工伤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再赘述。
【调查结论】
第一部分 工伤职工生存苦 先行支付须贯彻
(1)重伤难获救治,医疗负担沉重
本次调研发现,未参保工伤劳动者的生存异常艰难。本次调研中达到4级以上伤残的工伤劳动者占到24.8%,而这些均属于非常严重的伤势。由于在没有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社保基金并不承担这些工伤劳动者的医疗费,因此在单位拒绝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劳动者自己就要负担高达数万,甚至数十万的医疗费。本次的调研对象有81.3%是农民工,为了生存进城务工,经济条件本来就不乐观。而调研显示,15%的受伤职工每月要自行承担1000元以上的医疗开支,一些劳动者承担的费用甚至达到每月7000-8000元。这沉重的经济负担严重影响了工伤劳动者的救治和康复,甚至活下去的信心。
刘吉生,重庆农民,今年53岁,在重庆某高速公路项目打工。用人单位中铁某局既没有和他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缴纳工伤保险。2011年2月22日下午3点左右,他在为工地检修简易仓库时从高达3米的屋顶摔下来,头部着地,立刻昏迷不醒,被诊断为特重闭合型颅脑损伤。由于用人单位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4月9日,医院对刘吉生停止了治疗。直至5月12日义联与其亲属取得联系时,刘的治疗仍然没有恢复。医生表示,如果刘某能尽快转到更好的医院去做康复治疗,其从半植物人状态苏醒过来的几率可以达到70%,否则他可能只有三个月的生命了。
杜庆会,男,18岁,2010年4月12日在和工友运送工字钢的过程中,不慎被砸中右脚,造成大脚趾粉碎性骨折,第二根脚趾骨裂。包工头甘某支付了部分住院和治疗的费用之后,说没钱了,要杜庆会赶紧出院。无奈的杜只好提前出院,随父母回老家养伤。然而,在家中由于没有钱治疗,杜的腿部已经出现萎缩现象,他经常自己坐在床上比较两条腿的粗细,并自言自语说脚可能要残废了,以后干不了活了。2010年8月31日,担心自己留下后遗症的杜庆会,选择结束他18岁的生命,服毒自杀了。
这些工伤劳动者如果一开始就能得到及时的救治,那么他们不仅可以挽救生命,还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恢复劳动能力,重新回归社会。而医疗的拖延,不仅给工伤劳动者们带来痛苦,也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负担。
即使工伤劳动者的家庭通过四处借债等方式勉强熬过了治疗中最困难的时期,但接踵而来的还债问题,仍然是他们沉重的负担。更不论一些需要经年累月的治疗的慢性职业病劳动者。
王某,河北承德农民,今年42岁。他于2008年6月到北京郊区某煤矿挖煤,单位既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08年12月王某在矿井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脊柱严重受损,下肢瘫痪,且有尿毒症等并发症状。经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2级(目前我国伤残等级中最严重的为1级)。在他住院的前三个月,就花去医疗费29万余元。经过病人和家属的多方争取,用人单位才同意支付其中的14万元,而王某和其家人只能默默承担余下的15万元。王某的妻子告诉义联,至今她一边照顾丈夫,一边仍在努力还债。她说,自己雇不起护工,只能每天早晨5点钟起床,赶在上班之前为丈夫按摩,帮助他康复。公婆年老病重,而读高中的女儿一直无人照顾,这一切真让她看不到希望。
(2)月收入受到严重影响,后续生活难以为继
在发生工伤之前,调研对象的生活水平只能勉强维持温饱,72%的劳动者在负伤前的月收入就在2000元以下。在发生工伤后,只有11.2%的劳动者能够维持原有收入,而45.1%的劳动者因伤完全无法再工作,失去了收入来源,31.1%的劳动者无法做同样强度的工种,收入减少。在发生工伤后,高达76.4%的劳动者的月收入降到了1000元以下。
是否继续在外工作 | |||||
|
|
频率 |
百分比 |
有效百分比 |
累积百分比 |
有效 |
是,收入不变 |
23 |
10.8 |
11.2 |
11.2 |
是,但无法做以前工作 |
64 |
30.2 |
31.1 |
42.2 | |
否,因伤完全无法工作 |
93 |
43.9 |
45.1 |
87.4 | |
其他 |
26 |
12.3 |
12.6 |
100.0 | |
合计 |
206 |
97.2 |
100.0 |
| |
缺失 |
|
6 |
2.8 |
|
|
|
合计 |
212 |
100.0 |
|
|
调研进一步显示,工伤劳动者主要为青壮年,69.5%的劳动者不满45岁,要经历十几年、几十年的时间才能享受养老待遇。由于劳动能力严重降低,这期间他们的生活着实令人担忧。更严重的是,由于失去了经济来源,他们也无力给自己缴纳各项社保,退休后的医疗和养老仍然难以得到保障是他们未来的另一个隐忧。
(3)家庭整体陷入困境
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或者患上职业病,常常严重打击整个家庭的生存状况。调研显示,87.2%的工伤劳动者在受伤前的劳动所得占其家庭经济来源的一半或一半以上,73.6%的工伤劳动者要供养3个或3个以上的家庭成员。他们一旦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降低甚至丧失,家庭生活的维持、子女的教育等都将陷入巨大的困境中。
除了经济上的困顿,工伤劳动者还面临家庭关系方面的问题。9.9%的劳动者表示,工伤也导致了家庭不和、子女无人教育的情况。
赵天云,四川巴中人,今年39岁,2006年正月十五开始在河南某矿业公司打钻,没有任何防护措施。2007年8月他发现自己得了矽肺,而且是最严重的矽肺三期。从此以后,他开始了漫长而心酸的维权之路,有时甚至流落街头乞讨为生。到2011年5月,他还是分文赔偿未获得。而在这个过程中,除去欠债10多万元,他的妻子也离开了他和他两个未成年的留在老家无人照料的孩子。他告诉我们,其实他心中最痛的是,原本好好的家,就这样生生被毁了。
第二部分 工伤赔偿程序难且长 先行支付审批应便捷
调研显示,为了获得赔偿,工伤劳动者们要经历不懈的奔波和漫长的等待。获得赔偿的工伤劳动者中,仅26.1%是在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获得赔偿的,33.9%的工伤劳动者在受伤后一年到两年之间获得赔偿,18.3%的工伤劳动者花费了2年到3年时间索赔,21.7%的工伤劳动者则花费了3年甚者更长的时间。为获赔所花费和等待的平均时间长达2.02年。
索赔之路何以如此漫长,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用人单位拖延支付
张某,男,40岁,于2005年9月在北京工作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经鉴定为8级伤残。受伤后,用人单位一直对他不闻不问,直到2010年10月,他才从单位处领取到了1万余元的一次性赔偿。而这距离他受伤,已经整整五年。
贾某,女,32岁,2005年2月她的丈夫在陕西某电信行业公司工作时因公死亡,但用人单位一直拖欠赔款,百般刁难,只有在家属每去找一次闹一次,才能支付一点点。也是经过了5年多时间,公司最终于2010年5月将赔偿款全部赔付完毕。
二、法律程序过于复杂和漫长
另一个原因,是我国目前的工伤法律程序过于复杂和冗长——最多可以达到10项法律程序,历时1149天。如工伤劳动者还需获得职业病诊断或者证明劳动关系的,时间还可延长至1374天或1701天(具体参见下表)。
图表 1 一般程序(不包括执行程序)
程序 |
法定时限(日) |
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 |
工伤认定行政处理 |
60 |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 |
行政复议申请 |
60 |
《行政复议法》第9条 |
行政复议申请审查 |
5 |
《行政复议法》第17条 |
行政复议 |
60+30 |
《行政复议法》第31条 |
行政诉讼一审起诉 |
15 |
《行政诉讼法》第38条 |
行政诉讼一审起诉审查 |
7 |
《行政诉讼法》第42条 |
行政诉讼一审 |
90 |
《行政诉讼法》第57条 |
行政诉讼二审起诉 |
15 |
《行政诉讼法》第58条 |
行政诉讼二审 |
60 |
《行政诉讼法》第60条 |
劳动能力鉴定 |
60+30 |
《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 |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
15 |
《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 |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
60+30 |
《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受理 |
5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 |
劳动争议仲裁 |
45+15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
民事诉讼一审起诉 |
15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 |
民事诉讼一审起诉审查 |
7 |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 |
民事诉讼一审 |
180+180 |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 |
民事诉讼二审起诉 |
15 |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 |
民事诉讼二审 |
90 |
《民事诉讼法》第159条 |
共计 |
1149天 |
注:
1.上述法定时限指根据规范性法律文件明文规定的时限或者根据明文规定的时限折算得出。
2.折算方式: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月”折算为30日,“年”折算为365日。
3.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如民事诉讼二审起诉审查的时限,没有统计入上表。
本次调研同样反映了实践中工伤劳动者在诉诸法律途径维权过程中的艰难:
那些采用了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的工伤劳动者,平均经历了2.45年才获得了赔偿。义联代理的孙小丹长达1420天仍未结束的工伤赔偿案,就反映了工伤法律程序之复杂和冗长:
孙小丹,女,1977年生人。2007年6月25日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她重型颅脑损伤,下肢神经受损导致痉挛,肇事者逃逸。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员工出现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范围。从发生事故到2009年3月24日,经过劳动仲裁、民事一审和二审,孙小丹走完了工伤认定程序的第一步——确认劳动关系。2009年6月12日,孙小丹取得了工伤证。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结果,提起了行政复议。之后,孙小丹继续走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截止到2011年5月12日,孙小丹只完成了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和一审。用人单位不服,现在已再一次提起了上诉。经过了1420天,孙小丹分文赔偿未获得,而目前其家属垫付的治疗费用已经超过20万元。
下面按照每个程序逐步分析工伤劳动者们的经历:
(1)三分之一的未参保工伤劳动者要经历劳动关系证明之诉
劳动关系,本是不言自明的事实,然而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干脆在争议一开始时就否认工伤劳动者曾经为自己工作。那些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一般在管理上也不规范,因此劳动者更难证明劳动关系。如本次调研中,77.6%的劳动者表示,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合同。这进一步加大了证明劳动关系的难度。于是决定走法律途径的劳动者,有33.3%不得不提起证明劳动关系的仲裁。
叶某,男,现58岁,重庆农民,在09年于重庆某民营煤矿打工时受伤,老板短期支付医疗费后就以其煤矿被取缔关闭为由,声称不再对此事负责。到2011年3月29日义联调研员对他进行访谈时,他才刚刚完成劳动关系的证明。虽然他告诉我们的是他仲裁胜诉的好消息,但是我们却很沉重,因为这只不过是工伤赔偿路上的第一步。
(2)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时间长
在证明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进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调研,只有41.6%的劳动者可以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50日期限内(工伤认定60日,劳动能力鉴定90日)获得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另外41.6%的劳动者要在6个月到1年之间才能获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还有16.8%的劳动者要经过一年以上才能获得相应结果。甚至还存在数十个月工伤认定未下达的情况。
杨某,男,40岁,陕西农民,在陕西从事建筑工作,单位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他购买工伤保险。07年10月,他在工作中被打伤。受伤后,他于08年9月申报工伤,在劳动关系证明的仲裁中胜诉后,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然而,截止到2011年4月1日访谈进行的时候,他的工伤认定仍然没有完成。
江苏的樊女士在某机械厂工作期间,2008年7月受到电击,被诊断为脑梗塞,后引发瘫痪,经鉴定为5级伤残。然而用人单位一直不服,找各种理由要求重新鉴定,最后一共进行了三次鉴定,目前仍然在重新鉴定中。
(3)工伤待遇之诉依然漫长
那些即便最终获得了官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劳动者,在拿着这些文书向老板索赔时,大多数仍然会碰壁。调查显示,持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劳动者中的72.4%的赔偿请求仍然遭到其老板的拒绝。而被拒绝者中的76.6%不得不又提起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
这些拿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书开始了仲裁道路的工伤劳动者们,有45.9%要继续进行一审。而一旦进入一审,有62.2%要继续进入二审。
这些最终获得了仲裁或诉讼支持的劳动者,由于老板的继续抵制,有29.1%不得不提起强制执行程序。这些提起强制程序的工伤劳动者中,只有50%得到了执行,27.8%的工伤劳动者表示申请后法院并没有采取执行措施,11.1%的则遭遇无财产可执行的窘境。可以想象,工伤劳动者在经过了经年累月的诉讼后,得到的是一个用人单位无财产可执行的结果,该是怎样地欲哭无泪。
潘海,男,1982年生,河南人,是某不锈钢加工厂的技师。2007年6月6日,他的右手被卷进剪板机中,造成右手拇指被截掉。就在潘海向单位求援的时候,单位却否认了和他的劳动关系。8月24日,潘海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在当年10月11日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后来潘海的工伤在2008年初得到认定,并在2008年6月被认定为伤残7级。接下来,潘海于2008年8月13日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在2008年12月胜诉。之后,潘海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然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因未年检被朝阳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四年来,为了治疗工伤,潘海自己垫付了近两万元医药费,却没有拿到任何赔偿。而作为一名失去了右手拇指的技师,想再找到满意的工作已经非常困难。
仅仅就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和执行程序这两个部分,46.2%的劳动者经历了一年及以上的时间,最长的经历了96个月。而为了走这两个程序,52.3%的工伤劳动者的花费在7500元以上。多位工伤劳动者表示律师费太高,他们无法承受。
余某,男,江西农民,在福建从事运输工作,06年11月8日发生工伤,在经过工伤认定和被鉴定为9级伤残后,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开始了长达两年的仲裁和诉讼。当08年11月领到4万元的赔偿款后,他只能沉默,因为这只够支付他的3万多元的律师费。
由于从法律途径索赔的难度过大,所以一些劳动者遭遇工伤后,只能选择私了。调查显示,42%的工伤劳动者是通过私了解决的,而他们中的73.6%表示通过私了的赔偿远低于自己依据法律应该获得的赔偿。还有部分劳动者表示,由于单位威胁、自己是外地人不知如何维权、老板跑掉了找不到等原因,无奈之下完全放弃了索赔。
蔡某,男,43岁,从四川到北京来从事建筑工作,于2001年发生生产事故,右手受伤截肢,造成2级伤残。然而他表示,自己没有钱,所以也没有能力去维权和索赔。后他因残疾无法再找到工作,且还需要大量后续治疗费,欠下许多外债,无力偿还。其妻子没有工作,靠打零工抚养孩子上学,生活十分困难。
第三部分 未参保工伤劳动者关于先行支付的其他需求
一、非法用工单位、注销单位的工伤劳动者不应被忽视
本次调研发现了用人单位中存在7.2%的非法用工单位。目前在我国许多地区的实践中,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劳动者一般不予认定工伤,只由其与用人单位进行仲裁。然而,非法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保障往往弱于一般企业,而且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已经确立了非法经营的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自己在工商上的非法地位就摆脱劳动法义务的原则,所以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劳动者更应该得到先行支付制度的保护。
此外,还有7.8%的劳动者表示他们的单位已经因破产、解散等情况而注销。虽然他们不再有“用人单位”,但是也应该归结到“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情况,获得先行支付制度的保障。
二、一次性赔偿被滥用
调查显示,获得赔偿的1-6级伤残的工伤劳动者中,86%是以单位一次性赔偿来解决的,只有14%的获定期支付。获一次性赔偿的1-6级伤残劳动者中的92.9%表示,他们后续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然而,对于选择单位一次性赔付,这些工伤劳动者们是有其苦衷的。由于单位将来面临着倒闭等各种风险,而自己每次同单位索要赔偿的成本也非常高,所以76.4%的工伤劳动者不愿意采用单位定期支付的形式。
然而,在面对是否愿意社保基金定期支付的问题时,73.8%的工伤劳动者都表示了同意,主要原因在于国家的公信力。而工伤劳动者中的92.4%也表示了在老家自己能通过存折等手段较为方便地获取定期发放的伤残津贴。
因此对于1-6级本应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劳动者来说,即便他们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在先行支付制度下也应该得到平等对待。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对外地农民工提供一次性赔偿的方案,由农民工自由选择。然而,这些一次性赔偿标准过低,同时操作中一些部门未尽到告知义务,使得工伤农民工后续医疗和生活无法得到保障。
北京市的一位尘肺病人赵先生,45岁,尘肺二期,四级伤残,患病前月薪5000元,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只获得了一次性共计133596元的待遇。然而他如果按月领取,则累积到60岁其领取到的总额为76万余元。并且如果不领取一次性待遇,他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会被注销,还可以报销其后续的医疗费用。但在领取待遇时,相关方面并未告知其可以选择按月领取。
三、明确先行支付制度的溯及力
在和调研对象介绍了先行支付制度后,大家普遍有疑问的是:先行支付从何时开始?自己能否受到保护?《社会保险法》只是表明先行支付自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也只是提到“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然而,先行支付制度,究竟是适用于2011年7月1日之后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或是适用于此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还是适用于直至2011年7月1日都未获用人单位足额赔偿的工伤劳动者?
义联建议有关部门应明确先行支付制度的溯及时间范围,并尽可能将2011年7月1日之后用人单位未赔偿或未足额赔偿的工伤劳动者,均纳入到保护范围中来。
第四部分 先行支付新事物 宣传推广待加强
调查显示,《社会保险法》及其先行支付规定,虽然颁布了近半年时间,但是工伤劳动者群体对此的了解非常少。78.6%的工伤劳动者表示没有听说过社会保险法,91.8%的工伤劳动者根本不知道先行支付制度。但是在调研员向他们介绍了先行支付制度的具体内容后,92.5%的工伤劳动者对先行支付制度的施行表示了欢迎。
是否欢迎先行支付制度 | |||||
|
|
频率 |
百分比 |
有效百分比 |
累积百分比 |
有效 |
是 |
186 |
87.7 |
92.5 |
92.5 |
否 |
11 |
5.2 |
5.5 |
98.0 | |
不知道 |
4 |
1.9 |
2.0 |
100.0 | |
合计 |
201 |
94.8 |
100.0 |
| |
缺失 |
|
11 |
5.2 |
|
|
|
合计 |
212 |
100.0 |
|
|
可以看出,如果对劳动者群体进行有效的宣传,让他们知晓先行支付制度,绝大部分未参保的劳动者将会选择申请先行支付,获得较好的保障。
由于工伤劳动者81.3%是农民工,72.8%的工伤劳动者只有初中或者小学学历,一般没有太顺畅的途径接触传统媒体,所以先行支付的宣传不能泛泛地停留在报刊杂志上。有关部门应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告知工伤劳动者享有提起先行支付的权利,并给予具体流程的明确指导。
本文系义联原创,版权归原作者及义联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叶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