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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义联公益上书进行书面答复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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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4,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三名公益法律工作者黄乐平、毛素梅和叶明欣收到了一封特殊的来信,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寄出的“关于对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回复”。全文内容如下:

 

黄乐平、毛素梅、叶明欣同志:

你们提出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违法审查的建议收悉。

按照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近年来,重要法律制定或修改后对相关法规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进行清理,已逐步形成机制。20121116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其中包括删去《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

感谢你们对此问题的关注。

 

此复

 

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

2012125

 

 

附图:

 

 

背景介绍:

 

2011年的7.23动车事故发生后,全社会都非常关注,关于死伤者赔偿上限的问题尤其成为关注焦点。而这个事件,则将义联曾经面临过的问题,又一次带到了眼前。

 

2011727,义联主任黄乐平和另外两名工作人员毛素梅、叶明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5万元赔偿上限条款的违法审查请求。该规定的内容是: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申请违法审查的理由一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设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限额,超越了《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二是这一限额标准远低于铁路运输企业存在过错情况下的侵权损害责任,违反了《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严重侵害了过错类铁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基本民事权利。《新京报》等媒体进行了报道,凤凰网等门户网站的主页也进行了转载,许多媒体进一步转发。8月,义联继续与搜狐合作,召开针对这一条款的研讨会,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戴伟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昕教授等,并与诸位专家,以及广东劳维律所的段毅律师联名向国务院提请了建议修改这一条款的建议书。在全社会的注视下,在律师群体的努力下,7.23动车事故赔偿最终达成91.5万元的赔偿数额,《侵权责任法》被第一次写进铁道事故赔偿协议中去。

 

201297上午,黄乐平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的工作人员的电话,告知已收悉义联工作人员提交的《关于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违法审查的建议》,并对建议书提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也和国务院法制办取得了联系,并且会对此事的进展作进一步沟通。

 

20121116,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第628号令,修改和废除了部分行政法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将被删去,铁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再只有15万元。

 

第三十三条和相关条款被删去,直接回应了民意的诉求,是立法上一个不小的进步,在立法上具有标志性的作用。因为三十三条的废除,而直接带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废除,就同一件事同时废除两部行政法规的单行条款在立法上是非常少见的,足见此次修法对民意的充分尊重,体现了国务院落实“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符合“开门立法”的立法理念。说明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正逐渐成为政府立法的常态,对于公民、民间机构、法律人士更多参与立法是一种鼓励。(义联研究部20121225日)

 

本图文系义联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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