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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午报】义联公益律师韩世春接受采访(一)——劳务派遣之乱象:借派遣之名转嫁用工责任

作者:班子嫣 来源:劳动午报 201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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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篇语

 

  上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其中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相关规范性修改,引起广大劳动者的关注。

 

  此前,全国总工会曾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过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劳务派遣工不少于2000万,一些行业和用工单位已经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的用工方式。与此同时,随着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的增多,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也明显上升,劳务派遣被大范围滥用,乱象纷呈,劳动者的权益屡屡被侵犯。记者为此采访了北京义联法律援助中心的韩世春律师,请他结合相关案例,就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中的侵权问题进行剖析。

 

  本报从即日起连续三期推出“劳务派遣之乱象”系列报道。

 

  在一个岗位干了十几年,跟单位发生了劳动纠纷后,才从单位拿出的一份《劳务承包协议》中得知,自己所在的生产线劳务被承包给一个不知名的公司。陈某等47位职工遭遇了“被承包”的困境,面临维权难题。

 

  

 

  发生劳资纠纷 冒出劳务公司

 

  “要不是发生劳动纠纷,都不知道自己跟厂子没有劳动关系。”说这话的,是北京原某啤酒厂的职工陈某。陈某是47位遭遇“被承包”职工中的一位。

 

  在他们之中,工作时间最长的已经干了十几年。厂方一直没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就工资待遇等问题发生纠纷,啤酒厂出其不意地声称他们不是企业的职工,而是与河北某搬运处存在劳动关系。

 

  面对陈某等人的一头雾水,厂方解释说,该厂的生产线是外包给河北某搬运处的,所以在生产线工作的职工都与该搬运处存在劳动关系。至于工人的不知情,厂方称这属于公司运营方面的事宜,没有对工人进行详细告知的义务。

 

  陈某等人在北京义联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代理下,就相关权益诉诸仲裁。庭审中,啤酒厂出示了一份《劳务承包协议》,以证明其已将该生产线的劳务外包给搬运处。

 

  而该搬运处为了证明工人属于其劳务派遣职工,出具了一些证据。但在其中的一份工资表上,虽然有工人的签名,却无法证明这份工资表属于搬运处而不属于啤酒厂。

 

  后因搬运处提供的证据有伪造嫌疑,最终,陈某等人的诉求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得到了法律支持。

 

  

 

  单位逃避责任 滥用劳务派遣

 

  韩律师点评说,本案属于借劳务承包之名逃避责任,进而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典型。首先,法律规定,劳务派遣机构注册资本不能少于50万元,还需要持有《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该搬运处根本不具备劳务派遣的资质,所以啤酒厂转换了一种方式,和搬运处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协议》,以劳务承包的形式,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转嫁给搬运处。实际上,啤酒厂的招聘用工和人员管理都是在自己厂里进行的,跟搬运处无关。

 

  其次,正常的劳务承包,应由劳务承包单位承包项目后,派自己公司的人员提供劳务,并对人员和工程进度等进行管理。本案中,搬运处是在发生了劳动争议后才出现的,之前工人根本没听说过搬运处的存在。这显然不符合劳务承包的特点,属于虚假劳务承包。目前这种虚假劳务承包、滥用劳务派遣的情况很常见,而许多派遣公司都只是个空壳,只负责签订一份《劳务承包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对劳务公司的存在毫不知情,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很容易弄错被告,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大大增加。

 

  

 

  虚假承包侵权 立法进行规范

 

  “劳动者认为我在这里干活,发生纠纷就应由工作的单位来负责。而事实上,用工单位早就将其风险转嫁了出去。”韩律师告诉记者,许多单位之所以 “精心”挑选和远在外地的劳务公司合作,目的就在于发生纠纷时给劳动者制造客观障碍,迫使劳动者“主动放弃”或降低诉求。劳动者如果想维权,就必须到当地搜集公司的相关信息和取证,这就必然产生一定的费用,劳动者维权的难度和成本也更大。

 

  由于劳务派遣并非个别现象,且这种现象很容易形成群体性社会事件,激化社会矛盾。法律专家认为,虚假劳务承包实际上比滥用劳务派遣更为恶劣,因为有些公司比如本案中的这家啤酒厂,根本不具备劳务派遣的资质。为了使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进行虚假的劳务承包,这样的侵权更具有隐蔽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出台相关的法规加以规范。 (劳动午报 记者 班子嫣)

 

原文链接:http://right.workercn.cn/c/2012/07/16/120716084138055106903.html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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