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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北京义联黄乐平律师接受采访—劳务派遣同工同酬 皮包公司无处遁身

作者:刘晓静 来源:南方日报 201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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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对于当下大多数年轻人来讲并不陌生。近年来,劳务派遣常常与“同工不同酬、异地派遣压低员工工资、工伤维权艰难”等关键词相联系,为公众所诟病。

 

  值得欣慰的是,今日至30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将审议众多法律草案,其中就包含《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在这一修正草案中,最受人关注的话题核心即是规范劳务派遣,即,保证同工同酬,为劳务派遣设置门槛。

 

  围堵劳务派遣法律漏洞

 

  所谓劳务派遣,简单来讲就是在一家公司工作,但劳动合同却是和另外一个单位签订,由签订合同的这家单位派遣到现在的单位工作。

 

  “为劳务派遣设置门槛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劳务派遣的泛滥,但真正要保障劳动者权益,执行比修法更重要,这其中,地方政府恐应扮演关键角色。”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处理劳务派遣问题地方政府应“严批严罚”。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实际上劳务派遣却被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工随处可见,根据去年全国总工会向人大法工委提交的《劳务派遣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已高达6000多万,其中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法律不严密是造成劳务派遣用工被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实中,劳务派遣正逐渐异化为一些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黄乐平称,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没有应有的话语权,无法对劳务派遣的泛滥产生遏制。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也指出,一般情况下劳动关系就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但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下,劳资双方之间增加了劳务派遣机构,这就形成了两种劳动合同,有劳动没有关系、有关系没有劳动的体制就造成了关系的复杂化,也造成了法律上的混乱。

 

  禁止用人单位“自”派遣

 

  基于以上种种弊端,全国总工会已经向各基层工会下达文件,要求各级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将职工的建议和意愿反映到立法机关,集中对于劳务派遣做出详细的建议。其中包括界定在劳务派遣中“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条文并建议“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确保劳务派遣工享有‘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权利。”

 

  而解决劳务派遣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就成为这次修正案审议的重中之重。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还强调,修正案将挤掉“皮包公司”,即要禁止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同时,还应该对不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清查。

 

  黄乐平称,这将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权利,一定程度上遏制劳务派遣合同的泛滥;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全国总工会中是建议“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确保劳务派遣工享有‘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权利”。建议“如何落到实处才是关键,如何执法比修正法律更重要”。

 

  “单纯依靠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自己维权显然很难做到,这就需要引来第三方监督机制,或地方政府发挥重要作用”,黄乐平称,地方政府在处理劳务派遣问题时应该坚持“严批、严罚”。

 

  此外,有观点指出,劳务派遣之所以流行的另一原因,与当前企业承担的社保、税负有关。根据有关统计,如果按照社保缴费最高基数来计算,企业需要额外承担的社保、公积金等五项费用是职工工资的近四成。

 

因此,业内人士建议,规范劳务派遣不能简单地采取“一刀切”办法,还需要为企业减负的角度入手,考虑适当降低社保负担,鼓励企业多用正式劳动合同。(南方日报驻京记者 刘晓静)

 

原文链接:http://right.workercn.cn/c/2012/06/26/120626100917313543866.html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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