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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职业病防治法》草案存争议 北京义联称对劳动者保护不足

作者:蓝方 来源:财新网 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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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主体得以明确、诊断程序得到强化,历史遗留职业病劳动者进入立法者视野,但劳动者的权利主体地位仍有待加强

 

  【财新网】(记者 蓝方)在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二审草案)第二次接受审议。对于草案内容的评价,仍有大量不同意见。

 

  20111031日,长期关注职业病立法实践的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下称义联中心)召开对二审草案的解读座谈会。义联中心主任黄乐平认为,相较于一审草案,二审草案对很多问题做出了改进,但还应进一步强调劳动者的主体地位。

 

  厘清部门责任有进步

 

  黄乐平表示,二审草案中的诸多调整值得肯定。例如一审草案曾对职业病监管体制做出调整,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个部门负责。但行文中,并未明确“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究竟是哪个部门。

 

  此次二审草案将其明确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黄乐平认为,此番修改确立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管主体,对防止卫生、安监部门相互推诿、明确安监部门的责任,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与之相关,在职业病的诊断过程中,二审草案新增条款规定,一旦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向安监部门提出、安监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黄乐平认为此举加强了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调取劳动者诊断职业病应有资料的力度,为劳动者的诊断提供了便利。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安监部门则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对劳动者保护多有不足

 

  在二审草案中,历史遗留的职业病劳动者也首次进入了立法者的视野。二审草案此次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黄乐平表示,这一规定说明立法者已经考虑到了现实的需要。但仅对职业病劳动者提供民政救济是远远不够的。黄乐平认为救济制度应该要体现出职业病劳动者的额外照顾。他建议在工伤保险基金下设立职业病救助的专项基金,由国家财政及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相应资金,解决历史遗留的职业病劳动者的救助问题。

 

  在黄乐平看来,二审草案最大的问题,仍在于对劳动者赋权不够。他举例,根据现有的《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对职业卫生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举报权,但对举报后的处理结果却无知情权;尽管此次修法增加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对现场的调查手段和能力,但劳动者却没有申请调查和调取的权利;对于疑似职业病劳动者在诊断期间的权益保障力度不够,默许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疑似职业病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黄乐平表示,若将《职业病防治法》中诸多义务性条款的落实均寄托在政府监管上,那么法律的实施效果也可以预料,必将不尽人意。

 

  除此之外,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孙树菡在会上提出,在产业结构调整、新型职业和职业危害出现的情况下,职业病目录需要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在工伤保险将大量事业单位人员纳入之后,与这些群体相关的多发职业病,如颈、肩、腕综合症等,均应纳入目录中。

 

  黄乐平表示,目前中国的职业病定义过于狭隘,《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表述仅限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已不能容纳包括职业病目录中物理因素导致的职业病等情况,也不利于扩大职业病目录,因而建议草案拓宽对职业病的定义,同时科学制定职业卫生标准,扩大公众参与。

 

原文链接:http://china.caixin.cn/2011-10-31/100319493.html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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