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联召开“推动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违法审查研讨会”
2011年8月11日上午10点,由搜狐网主办、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协办的“关于推动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违法审查研讨会”在法律出版社召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所长徐昕教授、法律出版社应用分社社长戴伟先生、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律师、搜狐网代表康少见先生等专家参加了会议。来自南方都市报、中国青年报等多家媒体的记者朋友也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义联研究部主管叶明欣主持。
本次研讨会围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该条款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义联中心主任黄乐平律师首先介绍了铁路交通事故赔偿的立法历史和背景,包括自1992年-2007年间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限额只有4万元,并介绍了义联三名公益法律工作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上书请求对《条例》三十三条进行违法审查的经历。通过媒体的传播,这次上书具有一定的社会效应。在黄律师展示的某位动车事故遇难者家属签署的赔偿协议中,赔偿金额已经上升至91.5万,赔偿法律依据增加了《侵权责任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提出,《条例》三十三条不仅违反了《立法法》,也违反了《民法通则》。他还指出,严格铁路对事故责任的承担,并不是对铁路部门不利,相反,可以促进铁路部门的发展,增强大众对铁路部门的信心。何兵教授还对上书提出了技术性建议,包括文字简练、列举相关法律条款等。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所长徐昕教授认为《条例》的规定也违反了《合同法》,侵害了伤亡旅客依据合同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他建议继续关注《条例》中的其他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水平过低、不平等的问题。徐昕教授指出,从2003年至今媒体报道的公民违法审查上书约有100个,虽然全国人大常委没有进行书面回应,但是有一些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确实被废止或者修改了。
最后,与会记者和专家们就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计算标准和模糊地带,以及立法的科学性、开放性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本次研讨会后,与会专家将继续就《条例》三十三条的问题,向国务院等部门反映,努力推动铁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公正、合理化。(义联研究部)
编辑:叶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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