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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联召开“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研讨会”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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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3日上午,由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举办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研讨会”于北京理工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召开。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工伤保险待遇处处长邱明月、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处长黄龙、人社部社会保险研究所工伤保险研究室主任张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孙树菡、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杨永琦、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马照辉、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欣华、中国劳动保障杂志社向春华等应邀参加了这次会议,义联参加会议的人员有主任黄乐平、副主任毛素梅和研究员叶明欣。针对《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与会专家踊跃发言,热烈讨论,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保险法》即将在201171日生效。其中,该法新创设的对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先行支付的制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先行支付制度在实践中将如何实施?如何细化该制度?诸多问题等待学术界和实务部门进行深入的探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义联进行了为期2个多月的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调研,并在该调研基础上研究编写了《先行支付实施办法义联民间建议稿》,希望能在此次会议中收集各界的建议和意见,并将基层劳动者和第一线实务工作者的声音传递给立法部门。

 

义联主任黄乐平律师首先结合调研的相关数据和访谈内容,对《先行支付实施办法义联民间建议稿》做了系统的介绍,指出:由于工伤患者对医疗费和其他生存费用的迫切需求,先行支付制度应便捷,不应将工伤认定作为前置程序;工伤赔偿的法律程序冗长,先行支付不应以穷尽法律诉讼和强制执行手段为前提;职业病患者和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职工作为工伤患者中的弱势群体,也应被纳入到先行支付的保护范围中来;制度细节要得到明确,包括应规定定期支付,直接支付给职工或近亲属等;应确立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追缴义务和相关责任等。

 

与会专家继而对如何合理地细化先行支付办法,提高先行支付办法的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对于紧急医疗费的先行支付是否需要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形成了多种意见:一是应该以工伤认定为前提,防止错误支付;二是社保部门进行紧急调查后作出先行支付决定;三是在发生伤情时就必须先行支付维持治疗,由社保部门和医疗机构事后进行结算。

 

针对如何界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中用人单位的“不支付”,与会专家们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专家提出“不支付”是指经过了诉讼程序而用人单位无力支付,而有的专家则强调根据立法原意,“不支付”是指工伤患者没有得到赔付,而不论用人单位以何种形式拒绝,不论是否经过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也有专家建议 “不支付”的确定程序应该细化,例如在行政机关敦促后的多少天内仍不支付的。

 

对于本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是否应该纳入先行支付的待遇范围,有专家认为应该涵盖,以防止劳动者对于部分待遇又要进行重复的索赔程序;而有的专家则认为未参保职工应该和参保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即只享受基金支付项下的待遇。

 

此外,专家们还对加强工会在先行支付申请中的作用、明确劳动者配合社保经办机构追缴的义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风险和压力、骗保等多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专家提出,要平衡好工伤患者的利益、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和实务部门可操作性之间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在制度上进行创新,例如,加强紧急救助特别基金的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等。各种配套措施也应该进一步完善,例如加大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待遇追缴和违法处罚的力度,增强社保经办部门的人力和资源配给,加强其他各部门对先行支付制度的配合等。

 

与会专家们均表示在本次会议上有许多收获。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工伤保险待遇处处长邱明月提出,将把会议上的讨论成果反馈到有关立法部门。义联也将认真考虑和吸收专家们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立法建议稿,并将其建议向政府和社会传递。

  

本图文系义联原创,版权归原作者及义联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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