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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助残弱 仁德所尚 社会公益 贤能多为

亟需推进立法倾斜和增强维权意识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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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对受到资助的300名特困工伤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农民工虽然经历了工伤的不幸,却有很多人分不清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保险”,甚至不知道什么是“职业病”,而工伤后选择“私了”的比率也很高。工伤农民工在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又一次说明——

            亟需推进立法倾斜和增强维权意识

本报记者冯淮河

参与此次问卷调查的工伤农民工,主要在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打工。其中,在服务业打工的占30.9%,建筑业占29.0%,制造业占22.7%。这些工伤农民工平均年龄41.6岁,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1.7%,小学的占31.4%上,还有3.4%是文盲。

以上数据表明,工伤事故多发于劳动力密集的行业,工伤者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他们大都是青壮年,很多人是家里的顶梁柱。

             要进一步普及法律意义上的“工伤”概念

在此次问卷调查中,有72%的工伤农民工回答,他们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受伤是工伤,但只有43.5%的人知道什么是工伤保险。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义联)的工作人员认为,作为社会概念的“工伤”是被劳动者知晓和关注的,而法律意义上的“工伤”,对于劳动者而言比较陌生,许多农民工更是不了解工伤保险与自己的因工作受伤有什么关系。

一些农民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就认为自己是工伤。但工伤认定并不是这样简单,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受伤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二是工伤需要通过法定的行政程序确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如果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只有不到20%的农民工知道单位为自己上了工伤保险,回答“没有”和“不清楚”的分别为58.5%24.2%。这说明工伤保险办理情况仍不容乐观,一些农民工对单位是否为自己上了工伤保险缺乏了解,或是问了也得不到明确的回答。

            愿“私了”者多于愿打官司者

工伤后,如果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和赔偿,应该怎么办?工伤农民工愿意与单位老板“私了”的最多,占总数的38.4%,其次是选择打官司,占37.2%

义联工作人员分析,“私了”在实践中有着积极的一面,它可以使工伤农民工尽快拿钱看病,避开工伤处理中的冗长程序。然而,其负面因素也是显而易见的。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使得劳动者与单位的协商徒有形式,“私了”得到的赔偿一般远远低于法定数额;因选择私了的劳动者只能主动或者被动放弃工伤认定,等等。那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急需看病治疗的农民工只有接受“私了”。

选择走法律程序的工伤农民工的比率十分接近接受“私了”者的比率,这让人欣喜地看到,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了明显增强。这与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工伤保险制度,落实、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很大关系。

在不敢和企业负责人打官司的人中,认为“老板有关系,打也打不赢”的和“怕老板报复”的,高居前两位。

59.1%的农民工受伤后个人收入为零,这其中又有59.3%的农民工收入为零后其家庭收入也为零。这说明,对于近40%的农民工来说,打工是家庭惟一的经济来源,工伤尤其是重度伤残对于他们自身和家庭的伤害几乎是致命的。

               维权和规范源头管理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越来越多的受到了社会的关注,政府有关部门不断作出向工伤农民工倾斜的政策调整,一些企业和慈善组织的资助,让工伤农民工感到了社会的温暖,增强了维权的信心。

57.9%工伤农民工认为,工伤让自己发生最大的改变是坚定了“要学习法律为自己维权”的信念;54.5%的人则表示“不论在哪里干活,都要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按章操作。”。还有很多人表示,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让单位给自己上工伤保险”,因工伤出现纠纷时,要“走法律程序”。

但是,工伤农民工依法维权,往往是事后不得已的行为,破解工伤维权难的问题,还是要从源头——用人单位规范合法用工抓起。

义联的统计显示,一般的工伤维权,劳动者要把所有的程序走一遍,最长需要1149天,如果当事人是被第三人侵权需要诉讼前置程序,或者走职业病诊断鉴定前置程序,时间将会更长。而对于工伤农民工来说,关键的问题在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先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这样,理论上的工伤处理时间可以拉长到1701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肯定也不会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需要经过繁琐的程序来落实相关待遇。

去年,两起工伤维权个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是广东东莞的刘汉黄因落实工伤待遇不成,持刀捅死捅伤原工作单位负责人被判刑;二是河南郑州的张海超开胸验肺。让人感到惊异的是,在此次问卷调查中,有83.9%的工伤农民工不知道刘汉黄事件,有63.6%的人不知道张海超事件。这说明农民工了解各种资讯的条件十分有限。

专家认为,根本上解决工伤领域存在的问题,亟需从制度的层面加以规范和调整。例如,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在社会上形成关注和重视工伤保险的浓厚氛围。

               惩罚、简化和代位追偿

记者了解到,去年,中央及地方政府推进工伤立法工作有了很大进展:《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关于工伤保险部分提出建立工伤垫付制度,该法将于近期颁布实施;对于实施5年有余的《工伤保险条例》启动了大规模的修订工作。北京市政府则推出了《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两个地方性工伤康复规范性法律文件。

义联主任,著名律师黄乐平告诉记者,针对工伤农民工维权中出现的问题,该中心已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主要的建议包括以下三个。

一是加大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惩罚力度。建议在《社会保险法(草案)》和《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罚的基础之上,增加:“工伤职工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工伤保险待遇一至五倍的额外赔偿金”等内容。

二是简化未参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处理程序。建议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增加:“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不经过工伤认定程序,直接根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

三是明确工伤医疗费用垫付的代位追偿流程。建议在《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增加:“符合本法第XX条的情形而由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向职工支付医疗费用之日起,在支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职工对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的追偿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不影响职工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时,职工未向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提起诉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提起诉讼”的内容。

黄乐平说,上述条文如果能够通过审议并得以顺利实施,工伤农民工可以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安全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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