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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名律铁案》:他们赔得比工伤多多了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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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农民工张先法上班第一天就摔成重伤。

    建筑单位互相推卸责任,没有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无从谈起……张先法一家的维权之路看似走进了死胡同。在劳动维权专家黄乐平律师的援助下,一场耗时两年半的艰难官司为张先法讨回了85万元的赔偿。

  农民工上班第一天摔成重伤

  2005年3月15日,41岁的河南农民工张先法经人介绍,到江苏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企业,下称“江苏一建”)发包的北京世纪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企业,下称“世纪建业”)工地干活,每天工资50元。3月16日,张先法正式上岗,负责一小区楼房外墙保温施工。

  张先法正和同伴孙某等人干活,施工现场突然停电了。他和同伴商量后,自己从一层到地下室去找电工。途中,一段楼梯没有防护栏杆,张先法不小心跌了下去,头部摔成重伤。

  张先法立即被送到医院治疗,CT诊断报告单显示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张先法在急救室缝合完伤口并输了两瓶液后,包工头将其拉回了工地宿舍。第二天,张先法的儿子闻讯赶来照看父亲,张先法却已经处于半昏迷状态了。家人再带着张先法去医院时,张先法的“蛛网膜下腔出血”更加重了,最终被诊断为重型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张家人愤而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举报。

  安监局介入调查后,“世纪建业”先后拿出6.5万元的医药费,而江苏一建只出了2000元。当安监局对该工伤案件调查处罚完毕后,两家公司从此便对张先法不管不问。张先法的妻子刘忠琴只好四处借债,变卖房产为丈夫治病。

  等到昏迷了两个多月的张先法苏醒后,他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申请工伤碰壁此路不通

  家属多方联系找到了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的黄乐平律师。自己也遭遇过工伤难题的黄律师对张先法一家的无助感同身受,决定接下案子并提供法律援助。然而办案阻力远远超出黄律师的预料。

  黄律师本想为张先法申请认定工伤。但由于用工不规范,张先法根本没有和世纪建业或江苏一建签订劳动合同,也拿不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黄律师找到安监局,希望查看事故报告,以便找到张先法与两家单位有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但区安监局以“国家档案材料不能对个人,只有司法部门或者政府机构才有权取证”为由,拒绝查看。

  黄律师又到世纪建业公司登记注册所在区的劳动部门,拿着《工伤保险条例》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希望劳动部门能支持帮助张先法,调取其劳动关系证据,没想到接待人员指着这段话咬文嚼字地说“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也拒绝了调查取证的请求。

  改打人身损害赔偿官司

  留给黄律师的维权途径只剩一个——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索要人身损害赔偿。但此案能不能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在立案时争议很大。张先法在世纪建业工作,又是在工作时间受伤,按理说构成工伤,工伤问题应该通过工伤认定而不是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确了工伤事故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张先法与世纪建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就成了张先法能否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关键。世纪建业只是认可其与张先法之间存在用工关系,这种用工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意味着张先法无法直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如果是雇佣关系,这种主张就可以成立。

  黄乐平律师转变了新的思路:“世纪建业没有与张先法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他上社会保险,公司的福利制度也不适用张先法,这些要件都不具备,当然就可以认为不是劳动关系!”

  更重要的是,世纪建业也不愿意认可与张先法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伤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如果世纪建业认可张先法的劳动关系,就意味着他们要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黄乐平律师抓住了对方的软肋,在庭上世纪建业始终不敢主张与张先法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雇佣关系成立,就为张先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扫清了法律关系上的障碍。这样的案例该如何处理,在张先法案件立案一年后,北京市高院在内部的一个会议纪要中给出了意见,临时性用工适用工伤还是人身损害赔偿要依据是否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原则。

  在起诉世纪建业和江苏一建之后,黄乐平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安监局对张先法一事的事故处理报告。这份行政罚单将张先法受伤的事实记录得清清楚楚:江苏一建在一层通往地下室的楼梯断接处没有设置防护栏和警示标志,也没有在一层至三层的楼梯处设置照明设施。而张先法就是在缺乏照明设施的楼梯断接处摔下的。“这就充分说明了江苏一建的过错责任!”这份报告成了黄乐平律师扭转事态的关键证据。

  在诉状中,张先法一方表示,张先法受雇于“世纪建业”,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世纪建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世纪建业没有对张先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存在明显的过失。

  而江苏一建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致使张先法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存在明显的过错,是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二被告没有尽到及时救治的义务,导致张先法病情加重,酿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而张先法受伤是为了恢复供电工作,属于正常的工作内容,其在事故中没有过错。

  两被告庭上互推责任

  黄律师希望找到事发时和张先法在一起的工友了解情况并作证,3名工友却都相继“失踪”。张家人听说工友孙某正在昌平准备离开北京时,黄律师二话没说赶过去取证。孙某出具了一张写着事发经过的证明之后,说什么也不愿出庭作证。

  在法庭上,世纪建业和江苏一建互相推诿责任,并对张先法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提出质疑。

  世纪建业公司认为,公司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只可能是劳动关系,因此该公司与张先法不存在雇佣关系。张先法摔伤是因为江苏一建的重大管理瑕疵导致,与世纪建业无关。

  江苏一建认为,张先法是世纪建业的职工,约定了工资报酬等内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他在事故发生后应提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历时两年半终获85万赔偿

  2007年4月,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先法与世纪建业形成雇佣劳动关系,可基于雇佣关系向世纪建业主张赔偿,世纪建业应当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向张先法赔偿各项损失。而江苏一建作为工程主体的施工方存在过错,因此张先法均可向两家单位要求赔偿。

  法院认定张先法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需自行承担30%的责任。而江苏一建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江苏一建赔偿张先法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万余元。世纪建业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江苏一建追偿。

  一审判决后,两家被告单位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只是对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比例进行了调整。改判江苏一建赔偿60万余元,世纪建业赔偿24万余元,张先法获赔85万元的结果没有丝毫改变。

  2007年8月,距离张先法受伤两年半以后,法律终于还了他一个公道。随后的一年,在黄律师的不断奔走和工作下,张先法已经拿到赔款70余万元。 J001

  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义联劳动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多年的无私付出,一个个精彩的维权案例,黄乐平律师赢得了“工伤维权第一人”的赞誉,被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共同评选为“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案外思考

  “如果当初张先法被认定了工伤,依据当时的标准顶多拿到15万赔偿。这个案子在处理临时工工伤问题上是个很好的参考。”

  黄乐平律师表示,根据他所在的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办理的案件来看,劳动者刚刚上班就受到工伤的情况不在少数,他们甚至没有接受过岗前培训,已经成为工伤的高危人群,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回顾这个案件,行政部门近乎冷漠的“坚持原则”,工友顾虑重重拒绝作证,让人倍感劳动者维权的困难和无助,但是律师不计成本和回报的倾心帮助,又使我们看到了正义的力量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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