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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事宜,黄乐平主任接受法治日报采访

作者:赵 丽  杨轶男 来源:法治日报 20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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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依托互联网兴起的平台行业快速发展,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从事平台经济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不断增多
●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较为灵活,种类繁多且复杂,面临的职业风险也更大,如何强化其职业伤害保障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 针对外卖小哥职业伤害保障等当前急需解决的难题,应优先出台制度、优先试点开展相关工作。目前而言,建议把这类人群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使他们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优先解决伤而无医、伤而无恤的难题

“我们没有‘五险一金’,每个月平台会直接从工资里扣80块钱,说是给我们交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至于交到哪里、咋赔付、赔多少,我也不清楚。”今年47岁的张师傅是一名专职骑手,在北京从事外卖行业已经4年了,年初刚从盒马生鲜跳槽到美团买菜。
张师傅的职业伤害保障,就寄托在这每月80元之上。
近年来,随着依托互联网兴起的平台行业快速发展,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从事平台经济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不断增多。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较为灵活,种类繁多且复杂,面临的职业风险也更大,如何强化其职业伤害保障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八个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健全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强化了职业伤害保障,完善了劳动者诉求表达机制。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面临哪些问题?能否采用传统工伤保险来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如何解决职业伤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现状?对此,《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新业态劳动者增多

职业伤害保障不足

当张师傅送完最后一单,打算回家休息的时候,已经是深夜11点了。
“送外卖虽然苦点累点,挣的倒也不少,而且要求很低,只要会用智能手机,会骑电动车,没有违法记录就行。”张师傅来自河北,文化程度不高,也缺乏其他职业技能。4年前,他在老乡的介绍下来到了北京,成为一名外卖专职骑手。
和张师傅不同,来自广州的李先生则是一名兼职骑手。他的本职工作是一名室内设计师,去年5月入职美团,做起了这份兼职。“众包骑手其实就是兼职骑手,比专送骑手更灵活、自由,只要有时间就可以上线接单。如果送餐顺利的话,每个月能增加两三千元收入。”李先生说。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除了最常见的外卖员,网约车司机也不在少数。嘀嗒出行网约车兼职司机郝小逗是吉林省某银行员工。每天下班后,郝小逗便上线嘀嗒平台,开始接送乘客。“开网约车也不耽误我工作,下班回家的路上还能捎个乘客,至少挣到了油钱。周末的话,收入就更高一些。”在他看来,上班之余兼职开网约车是个不错的选择。
入职门槛低、要求少、工作灵活、多劳多得,是不少人选择网络平台灵活就业的主要原因。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介绍,这类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自然人被称为“网约工”,又称“网络平台用工的劳务提供者”“新业态从业者”。
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两亿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长。2020年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达8400万人,其中大量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享受很多自由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少职业风险,且他们大多没有足够的职业伤害保障意识。
在谈到职业风险时,张师傅坦言,“我们送外卖的,面临的风险大多是交通意外、人身意外之类的”,因为毕竟天天在外面跑,少不了磕磕碰碰。但说起职业伤害保障,张师傅表示只知道每个月平台会从工资里自动扣除80元保险费用,其他一概不知。
职业伤害保险又称工伤保险,是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或职业伤害为保障风险,由国家或社会给予因工伤、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等而致残者、致死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
“平时主管也会强调,让我们在配送的时候注意安全,至于工伤保险培训什么的从来没有。”张师傅告诉记者,同事们基本都是“有事儿就直接联系站长或者主管”。
对于职业伤害保障,兼职骑手李先生同样意识淡薄,“我们每天上线的第一单,平台会自动扣除3块钱,平台说这是保险费用”。说到这,李先生称其也不太在乎,“反正就是个兼职,也就没想那么多”。


无法享受工伤保险

商业保险保障有限

记者了解到,在实践中,对于正式入职的员工,平台企业会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但人数众多的众包骑手、派送员,由于没有与平台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按照现行的规章制度,他们无法享受工伤保险。
针对这一情况,黄乐平解释:“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与前提,凡是与平台企业不构成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都不受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遭受职业伤害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职业风险较大,但职业伤害保障却相对较弱。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由于没有建立起劳动关系,因此没有被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范围说。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无须缴纳工伤保险,一些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专门研究出了逃避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方法。
据黄乐平介绍,一些第三方代理商与平台从业者往往是签订“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非劳动合同书面协议,在形式上排除了与从业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此外,为了帮助平台企业降低用工风险、解决财税问题、节约管理成本,一些互联网灵活用工管理平台以入职、发工资等名义,先“帮助”平台从业者注册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再分别与平台企业和成为“个体工商户”的平台从业者签订承包协议和承揽协议,形成了“平台企业—灵活用工管理平台—平台从业者”的层层分包的法律关系。
“这种新型用工模式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了人为的‘包装’和‘转化’,在形式上完全实现了‘非劳动关系化’,平台企业也因此逃避了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黄乐平说。
记者调查发现,实践中,多数平台企业会替平台从业者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以弥补工伤保险的缺失。但在黄乐平看来,这种方式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商业保险缴费高、保障程度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然无法获得基本的职业伤害保障”。
不少平台购买的保险,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审批较为严格,赔付较为困难。外卖骑手张师傅就碰到过这种情况,“之前有一辆汽车撞到了我,司机立马带我拍了片子。但事后找公司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说我的片子没有审核通过,后来也就不了了之了”。
张师傅还告诉记者,去年有个同事撞到别人的车,赔了600元钱,直到今年保险公司才给理赔报销。因为保险理赔审批麻烦,等待时间长,所以“一般的小事儿,我们不会走保险理赔,能私了的就当场私了”。
对此,范围解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所交保费的数额是比较低的,而商业保险又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考虑到成本问题,给予的理赔额度势必是有限的。”
针对商业保险保障的有限性,黄乐平以某外卖平台为外卖员购买的商业保险为例进行了说明。他表示,该款商业保险的服务费是每天3元(每年保费超过1000元),但保障责任仅包括“65万元保额的意外伤害责任+5万元保额的意外医疗+3万元保额的猝死”;以平台从业者平均工资为6000元来计算,费率是1.5%,远高于同类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费率的0.5%,但是保障的赔偿额度却远低于工伤保险。
在黄乐平看来,商业保险保障的有限性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类商业保险的免责条款较多,被保险人需要先自行垫付治疗费用,之后再根据比例和项目报销;二是大多数商业保险只针对一次性伤害事故的治疗,难以满足平台从业者在发生严重职业伤害情形下的长期治疗、康复和生活保障需求。


加快制度建设步伐

急用先行有序推开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8月18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在谈到灵活就业人员所面临的职业伤害保障水平过低问题时指出,考虑到建立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一项关系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制度创新,是全新领域,所以拟先从社会各界关注度较高、职业伤害风险较大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这些行业入手,选择部分工作基础较好的省市来先行试点,待这个制度运行成熟以后再有序地全面推开,有效地保障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
同时,该负责人提出,要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力争尽早地解决职业伤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对此,范围认为,实际上就是在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要充分考虑其紧迫性和急迫性,急需保障的权利需要予以先行的制度完善和立法解决。从目前来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较为欠缺,应加快制度建设的步伐。
“针对外卖小哥职业伤害保障等当前急需解决的难题,应优先出台制度、优先试点开展相关工作。目前而言,建议把这类人群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使他们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优先解决伤而无医、伤而无恤的难题。”黄乐平说。
关于加强职业伤害保障,上述负责人还指出,目前初步考虑的是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是社会保险的定位,也就是由政府主导的保障制度,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大框架下建立和实施;创新政策、创新方式,畅通平台企业和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渠道;试点先行。
范围认为:“由于框架明确指出职业伤害保障定位是社会保险,在未来制度构建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或许与工伤保险一样,在政府主导下强制参保;社会保险属于非营利性质,可以弥补当前灵活就业人员无法享受工伤保险以及所享受的商业保险保障较低等问题。”
“可能需要一些制度方面的创新,来适应平台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实际特点。”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具有关系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等特点,范围认为,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需要考虑很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差异及保障水平的差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平台企业发展之间的平衡等。
“政策只是基础,更重要的还在于落实。”在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碧飞律师看来,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对于平台来说,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为员工缴纳相应的保险,做好相关日常培训,告知员工相应保障规则。同时,针对政策落地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也应在相应的处罚、审计政策之外,加强监管,督促平台企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相关政策有效落地实施,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到更平衡、更充分的职业伤害保障。


来源:2021年9月4日法治日报4版  
原标题:八部门联合发文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有望解决后顾之忧
记者 赵 丽   实习生 杨轶男
原文链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10904/Articel04003G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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