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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义联主任黄乐平接受法治周末专访:司法难题--户籍违约,法官站哪边

作者:郝若希 来源:法治周末 20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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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限制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因解决户口而约定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一直以来,“北上广深”对于诸多应届毕业生来说,意味着就业机会多、发展机遇好、薪酬水平高,为了在这些一线城市“扎根”,不少毕业生将能否解决户口作为他们理想工作的核心标准之一。

当户口成为稀缺资源,能够解决户口的单位也就成为求职者争抢的“香饽饽”。从北京化工大学毕业的韩悦(化名)向法治周末记者坦言:“选择现在就职的事业单位,就是因为可以落户北京,毕竟与医疗、教育挂钩,北京户口的附加价值不可言喻。”

与此同时,不少用人单位也出现了拿到户口就跳槽走人的现象,有关户口问题的劳动争议纠纷时有发生。

被司法裁判认定的户口价值

此前,一则非京籍毕业生获得北京户口后离职的新闻一度引来热议。

3年前,应届毕业生梁某与学校签订了为期7年的聘用合同,但梁某工作一年后,便向学校辞职。

学校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梁某支付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人才引进费。仲裁委支持了学校请求,梁某不服仲裁结果,将学校诉至法院。

10月31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梁某支付学校违约金11万元以及人才引进费20万元。法院认为,梁某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需支付学校违约金。而按照人才引进规定,梁某是外省市应届毕业生,属于外省人才引进主动申请调离,所以梁某还需向学校支付人才引进费。二审法院仍认定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补充条款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维持了一审原判。

此消息一出,矛头直指“价值不菲”的北京户口。法治周末记者在微博热搜评论中看到“这户口太值了”“31万买个户口不贵”等评论。对于梁某拿到户口就离职的行为,不少网友评价为“为了骗户口”“的确没信誉”“没有契约精神”等。

实践中被标价的不只是北京户口,还有上海户籍。

日前,因用人单位失去落户申请资格,导致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小刘无法落户。小刘诉至法院,请求公司赔偿80万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公司需向小刘赔偿5万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上海户籍本身没有可直接确定的经济利益,但依据现行的政策,上海户籍在诸多方面与非沪籍人员所享有的条件、待遇均有所不同。因此,上海户籍对于非沪籍应届毕业生而言,其内含的隐性价值是客观存在的。

“其实,在北京、上海等地区,户口到目前为止依然附带很多的社会资源,比如,买房、买车、入学等。”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建峰看来,户口是有价值的,关键是如何平衡法律规定与户口价值之间的矛盾。

相似案件的不同判决

因户口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梁某一案并非首例。2014年,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张宇于2009年7月毕业后与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1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补充/变更协议》中约定:“因乙方占用甲方进京指标,乙方原则上为甲方服务时间不得低于8年,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履约,须按违约期限交纳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每少工作一年缴纳1万元补偿金。”

而张宇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申请辞职。中建公司遂一纸诉状将张宇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张宇与中建公司签订的上述补充协议无效,张宇无需交纳补偿金。

同样判决“户口违约金”约定无效的,还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雷蕾与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时隔一年,同样是在西城法院,相似的案情,却是不同的审理结果。

大学应届毕业生周勇禄于2012年应聘到中国银河证劵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在入职前签订了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承诺自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违约赔偿公司损失10万元。此金额按实际履行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逐年递减。

入职未满两年,成功落户北京的周勇禄提出离职,并缴纳了6万元的赔偿金。但事后周勇以双方签署的承诺书关于落户指标而作出的约定应属无效为由,向西城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单位返还赔偿金。

因不满仲裁委裁决单位向周勇禄返还赔偿金,银河证券提起诉讼。西城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是,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被告在其承诺的服务期届满前离职,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原告中国银河证劵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周勇禄返还离职赔偿金6万元。”法院作出如是判决。

户口违约金的合法性

同案却不同判,依据何在?

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其二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法律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现行法律限制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根据上述规定,因解决户口而约定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不过,尽管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无法得到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违约可以不承担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

此条规定中,还有一句是:“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沈建峰对此分析称,诚信原则亦是“约定必须信守”,而“约定必须信守”其实是契约自由的另一面。劳动争议裁判中使用诚信原则,反映了劳动争议审判中自治和管制两种思路的博弈。“户口违约金”案件裁判困境的背后,实则是法律严格限制约定劳动者违约金所带来的僵化。

黄乐平也认为,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用人单位帮助毕业生办理户口付出相应的成本,而劳动者提前离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户口主张违约金。但是,如果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户口指标的很多都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既存在劳动关系,也有人事关系。沈建峰说:“劳动合同法明确限制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随意约定违约金,并不限制人事关系中的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这种情况下,人事关系约定的违约金通常会得到支持。”

用人单位的窘境

在法律上本是没有价值的户口,为何受到众人追捧?黄乐平认为,“户口其实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在大多数人看来,与社保福利、教育医疗绑定的户口含金量很高,但却“一户难求”,特别是在北京、上海两地,每年福利性的入户名额寥寥可数,而有政策支持的应届毕业生则更为容易落户。

北京市某国企人法务经理龚月(化名)表示,毕业生为了拿到户口,往往会“牺牲”其他利益,比如,愿意接受薪资较低的工作,这也成为一种“潜规则”。但如果应届毕业生落户不久就离职,实际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一方面,用人单位希望保持员工的稳定性,人才流失会对单位的整体规划产生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为了获得户口指标付出很高的成本,落户申报工作费时、费力。如果应届毕业生不满规定期限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会影响单位此后的落户申请资格。

前述上海一中院判决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公司,就是因为2016年招收的两名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均不满一年便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失去2017年落户申请资格,致使小刘落户成空。韩悦也透露:“与单位签合同时,人事部门负责人提过5年内不能辞职,因为会影响日后的落户指标,但是合同中并没有需要赔偿的条款。”
“目前的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不支持此类户口违约金,用人单位在违约的毕业生面前,反倒显得弱势。”龚月提出,为了限制应届毕业生拿到户口就辞职,单位不得已与他们签订落户协议,一旦在约定服务期内辞职,毕业生就要缴纳一定的违约金。

不过,“运用诚信原则来裁判劳动争议纠纷是越来越明显的趋势。”沈建峰认为。例如,今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百迈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刘语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刘语方被判决赔偿用人单位12万元。

法院认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用北京市户口作为筹码,不仅能吸引更多优秀的员工到本单位工作,还能节省其支付给劳动者的薪酬成本……因刘语方提前离职,使得百迈客公司以北京市户口作为筹码,期望刘语方以较低的工资为其公司工作至少5年的愿望落空,百迈客公司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龚月认为企业也有无奈之处,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是如何举证损失还存在一定困难,涉及到招聘投入、培训投入,把大规模的校园招聘细化到个人很难。


原文链接:http://www.legalweekly.cn/article_show.jsp?f_article_id=17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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