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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黄乐平律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拖欠农民工工资缘何屡禁不止

作者:法制日报 来源:赵晨熙 201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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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转包的模式使得开发商与农民工个体之间存在很长的“债务链”,一旦中间发生资金链断裂或出现承包合同纠纷等,处在利益链条最末端的农民工就会成为欠薪的直接受害者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顽疾,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派出5个专项督查组,正分赴山西、湖南、内蒙古等部分省区开展实地专项督查。

  

据介绍,此次专项督查工作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3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针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2016年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而开展。

  

督查重点围绕五方面:一是督查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情况;二是督查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特别是恶意欠薪涉嫌犯罪行为情况,重点督查健全农民工欠薪投诉机制;三是督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四是督查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督查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情况,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情况;五是督查加强组织领导情况。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国办派出督查组之前,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春节前,人社部等12部门已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有评论指出,接连的专项行动,也是李克强总理强调的“农民工欠薪问题要发现一起解决一起,必须反复抓、抓到底”的有力体现。

  

难根治的“顽疾”

  

就在2月3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谈及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十几天前,李克强总理刚因为农民工讨薪的问题而“发了怒”。

  

1月23日,李克强重返地震灾区云南昭通鲁甸,考察灾后恢复重建情况。在甘家寨安置点的甘永荣家里,得知甘永荣还有5万元工钱没有拿到手,李克强当即表示,“拿不到打工的工资,伤害的不仅是他一人,而是他全家。欠薪既违背市场规则,更违背道德良心”,当场要求当地政府对全省农民工欠薪问题进行一次彻底的全面排查。

 

事实上,这并不是国务院总理第一次站出来为农民工个体讨薪。早在2003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曾替重庆农妇熊德明讨薪。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负责人黄乐平看来,相隔14年,前后两任总理都替农民工讨薪的现实,除了反映出农民工欠薪问题一直是国家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外,更是深刻地表明了,这是一个多年来都没有被彻底根治的“顽疾”。

  

其实,这些年来,针对农民工欠薪问题,国家层面也一直在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予以保障。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指出要健全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不仅提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等十六条治理农民工欠薪的措施,更提出到2020年要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一系列制度政策加之对农民工欠薪问题开展的专项检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介绍,2016年前三季度,全国共查处工资类违法案件17.4万件,其中涉及农民工231.7万人,追发工资待遇234.8亿元,分别比2015年同期下降8.8%、13%和9.3%。

  

不过,实际中屡屡发生的农民工讨薪案例仍然在不断提醒——当前很多农民工的工资依然要靠各种手段来“讨要”。

  

1月7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城的5名农民工因讨薪未果,爬上一家餐厅楼顶,准备跳楼。警方了解到,2016年8月,该餐厅将装修工程转包,9月装修工程结束,但5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至今。

  

1月8日,在警方和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调查下,5名农民工终于领回了14.6万元工资款,但也因违法讨薪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

  

“受法治意识淡薄、讨薪维权手续复杂等影响,一些农民工最终选择违法的过激讨薪手段,这也加剧了社会不安定因素。”黄乐平指出,欠薪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解决农民工欠薪,刻不容缓。

  

欠薪背后门道多

  

农民工欠薪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人社部对此做过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全国查处的欠薪案件中,有80%以上属于工程建设领域。

  

为什么工程建设领域会成为欠薪重灾区?除了用工需求量大以外,其内部长期存在的“潜规则”也是重要原因。

  

当过工程监理、做过建筑公司经理,作为在建工领域混迹多年的业内人士,杨和平见过不少农民工欠薪事件,“欠薪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用工方恶意欠薪,有钱不给;另一种情况就是整个施工过程中某一资金链断裂,导致欠薪的发生。”杨和平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与第一种故意欠薪的行为相比,第二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是工程建筑领域,层层转包、甚至是违法分包现象的长期存在。

  

杨和平举例称,对于开发商和承建方来说,之间原本是不存在农民工这一合作群体的,因为开发商要选择有资质的建筑施工队伍,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但为了获取更大的实际利润,当前一些施工单位只有一些业务人员或管理人员,是不养实际施工人员的。

  

因此,一旦接活后,就进而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或找一些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来招用农民工。这种层层转包的模式使得开发商与农民工个体之间存在很长的“债务链”,一旦中间发生资金链断裂或出现承包合同纠纷等,处在利益链条最末端的农民工就会成为欠薪的直接受害者。“哪有窟窿就先用农民工工资去补”,也成了业内一些人心照不宣的“通常做法”。

  

黄乐平补充指出,在建筑领域中,先行垫资施工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很多建筑工人的工资都被包含在了项目工程款中,不同于工资结算,工程款是以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为结算依据,周期更长,因此,施工方一旦难以及时拿到工程款,也就极易出现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除此之外,农民工群体自身法律意识的欠缺,也给欠薪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对农民工的身份证、工种、工资等进行登记并备份,然后每个月让农民工签字、核对当月工资后予以发放,当前不少正规用工方都在采用规范化的管理方法。但杨和平也注意到,对一些农民工来说,这些却比不上那些虽然到年底或工程结束后才能结账,但给付工资更多的单位。

  

尽管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是法律规定,但杨和平透露,在工程建设领域,还是有一些用工方仅每月发给工人固定的生活费,要按工程进度或到年底才能“算总账”,风险极大。但为了多挣钱,再加之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不少农民工对此并不在意。

  

农民工群体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同村人相互“带”的情况比较常见,有时出于对同村包工头的信任,他们不会在意合同的签订或有没有上保险,就连日常的出工情况等自己也没有任何记录,这样一旦包工头因某些问题携款跑路,农民工手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甚至无法证明自己与施工分包单位等存在的劳务关系,在维权时会面临极大困难。

  

“顽疾”需综合治理

  

提高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意识是解决欠薪问题的必然途径,但黄乐平认为,从制度上对欠薪行为的出现进行遏制,更是彻底解决欠薪问题的关键。

  

实际上,当前国家出台的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以欠薪重灾区工程领域为例,2016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就提出要规范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在工程建设领域要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的制度,并推广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工资结算等信息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机制。开发单位和建筑商则要设立专门的工资发放账户,用于定期支付工资款,使工资月清月结。

  

针对“债务链”过长,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责任边界模糊等问题作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的规定。同时强调了因违法承包,层层转包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要依法承担清偿工资的连带责任。

  

黄乐平觉得,在工程转包、分包还难以完全规范化的当下,这些制度的出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遏制欠薪行为的出现,但仍需强化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来保证制度效果,避免事发后才“后知后觉”。

  

杨和平坦言,实际中确实会有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企业经济效益等影响,在实际中疏于监管。比如,为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建立的工资保证金制度,可以在发生欠薪时用这部分资金先予执行,但在实际中有些地方政府会为个别企业“开绿灯”,少交甚至不交保证金。

  

近期针对农民工欠薪开展的一系列专项检查行动取得了不错成效,也提升了各地政府的重视程度。黄乐平认为,除了要将这些监管形成常态化机制外,也应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机构、公安机关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并加大监管不力的问责力度。

 

  
黄乐平看来,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更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否则将很难走出“欠薪者有恃无恐,讨薪者铤而走险”的“怪圈”。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但在实际中,除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导致证据不足或缺失外,依法讨薪面临的复杂程序也令不少人望而却步。

  

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其中每一级程序还要经过调解、申请与受理,申请者还要承担证据搜集等相关工作。这些繁杂漫长的法律程序往往是这些想要急于拿到工钱回家过年的农民工无法等待的。

  

与之相比的则是较低的违法成本,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对拖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企业,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对用人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也仅限于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对此,黄乐平建议,针对讨薪维权,应考虑适当缩短诉讼及司法调解等时限,防止“持久战”,同时应健全法院援助服务等,为农民工群体提供专业帮助。同时应尽快修订相关法律,加大对欠薪行为的处罚力度,并通过曝光,建立黑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企业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政策来加大其违法成本。

 

 

原文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7-02-21/doc-ifyarrcc8510229.shtml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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