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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黄乐平律师接受法制日报采访——降低工伤保险缴费率走上快车道,权威人士建议应扩大工伤保险保护范围

作者:陈磊 胡笑红 来源:法制日报 2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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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工伤保险缴费率正在走上快车道
  

4月21日,在天津市举行的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要及时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江苏省一家大型集团化上市企业的高管王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如果国家降低工伤保险缴费率,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支持企业发展。
  

“工伤保险基金费率可以降,工伤保险基金不仅有剩余而且剩余比较多。”谢良敏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谢良敏长期在中华全国总工会任职,曾担任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巡视员,是工会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成员。

 

降低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王煜所在的公司是江苏最具知名度的民营企业之一,主营业务包括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拥有上万名产业工人。仅工伤保险费用一项,该公司2014年的支出就超过1000万元。
  

我国城镇职工法定社会保险为5项,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前3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只由企业缴费,个人不缴费。
  

2003年4月,国务院公布《工伤保险条例》,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十几年来,工伤保险覆盖人数日渐扩大,由2003年的4500万人扩大到2014年年底的2.06亿人,其中农民工有730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
  

与此同时,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连年增加。
  

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工伤保险基金结余91亿元。
  

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经超千亿元。4月24日,在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办的工伤处理困局及立法完善研讨会上,人社部一位与会人士表示。 
  

谢良敏认为,在这背后,是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的积极推动,让更多的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也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结余。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向春华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这正是国家提出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背景之一,“基金总体的结余是有的,有降低费率的空间”。
  

向春华认为,另一个背景是,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总体还是偏重”,在社会上呼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状况下,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发展。
  

今年1月23日,在人社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证实,目前我们国家各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超过了40%,用人单位占大头是30%,总体的确偏高。
  

李忠表示,通过对五项社会保险分别考虑,将从总体上降低社会保险的总费率,以适当减轻企业的负担。

 

工伤保险费率逐年降低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了“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年多后,失业保险费率率先下调。
  

今年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
  

2月27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首都经贸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吕学静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失业保险费率先行下调是一个信号,给社会保险费率的整体降低“带了一个头”。
  

几天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2015年要降低工伤保险缴费率。
  

4月21日,胡晓义强调,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及时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胡晓义透露的工作思路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完善费率机制,并在保持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结存量的基础上,实施阶段性减征工伤保险费。
  

在工伤处理困局及立法完善研讨会上,前述人社部与会人士表示,近期的工作之一是,“抓工伤保险费率的问题,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支援经济发展”。
  

该人士指出,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总体上并不高,“全国的平均费率是0.87%,总体是一直在降”。
  

此前,各地已经开始尝试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财政应提供一定支持
  

对于国家降低工伤保险缴费率一事,王煜非常期待,因为工伤保险费率的降低,意味着公司每年将节省一大笔支出。
  

那么,工伤保险费率怎么降?
  

向春华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工伤保险制度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因此,工伤保险费率的下调,可以由国务院作出决定,各地根据地方实际具体执行,这种操作方式“更为恰当”。
  

向春华表示,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要适当考虑实际状况。在全国范围内,工伤保险基金总体上有结余,但结余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部分沿海省份,“有的地方结余有限,或者基金收不抵支,肯定不适宜降,也没法降”。
  

影响工伤保险降低费率的因素还包括基金的统筹层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2010年3月,人社部下发《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当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通知中表示,此前“由于多种原因,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工伤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基金规模小,化解风险能力差”。
  

今年4月,胡晓义在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上表示,目前,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进一步规范,还有10个省份实现了省级统筹。
  

向春华表示,工伤保险基金全省统筹,只要全省范围内基金结余较多,个别地级市即使基金收不抵支也没有影响,仍有可能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实现全省统筹,这是实现降低费率诉求的一个重要基础”。
  

向春华表示,工伤保险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省级统筹之后,建立全国性的调剂金制度,或者全国性的储备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余缺,如果有省份出现基金缺口,给予适当的弥补,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在全社会的共济。

 

养老医疗保险费率也应降低
  

谢良敏表示,我们在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时,也要考虑工伤保险基金的适当结余,不能入不敷出,所以“不建议(工伤保险费率)降太多”。
  

谢良敏认为,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过多,一个重要原因是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比较窄。比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是经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很多职工没有得到工伤保险待遇,既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
  

基于此,谢良敏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工伤保险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应该“扩大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让更多的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出发点是好的。现在要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前提是工伤保险基金有大量结余,有条件给企业适当减负。
  

黄乐平说,值得关注的是,社会保险法确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4年多以来,至今在三分之一以上的地区还没有落地,主要理由即是工伤保险基金虽有结余,但部分地区有重大缺口。
  

黄乐平认为,所以,工伤保险基金的费率如何降低,应该对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资金需求进行评估,超出需求的费用完全可以降下来。
  

实际上,社会保险费率最应该降低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如果能把这两个险种的费率降低,才是真正的帮助用人单位减负。“因为工伤保险费率全部抹掉,也不及养老保险的一个零头”。黄乐平说。(原文标题:降低工伤保险缴费率走上快车道,权威人士建议应扩大工伤保险保护范围)

 

原文链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50504/Articel04003GN.htm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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