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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北京义联黄乐平律师:监管缺位让“盲井”冤魂频现

作者:黄乐平 来源:工人日报 201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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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盲井”中监管完全缺位,生产事故层出不穷,安全生产法在此“销声匿迹”,劳动者根本就没有任何劳动权利可言,才给了这些被边缘化的社会底层以犯罪的可能,这才是“盲井”冤魂屈死的关键之所在。
 

 

河北邯郸西部矿山地区,现实版的《盲井》无情地上演了,21名来自四川、云南等地的务工人员组成的犯罪团伙,在杀害4名工友后骗取矿主赔偿180多万元,其谋财害命之冷酷无情令人发指。犯罪团伙骗取钱财屡屡得手的关键在于“工伤”,这是法定的劳动权利。追根溯源,正是因为劳动权利缺位,才让犯罪团伙有机可乘,将杀人这样严重犯罪的行为变成了索取工伤赔偿的最佳借口。

 

首先是企业用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根据法律的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企业职工基本信息档案,职工家庭成员及亲属情况一清二楚,那些莫名其妙跑出来要赔偿的“亲属”怎么可能有可乘之机?

 

其次是社会保险制度没有落地,倘若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发生因工死亡事件,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前需核实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情况。在企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企业有义务协助工伤保险基金联系并核实工伤职工亲属,信息一核实那些冒名顶替者马上就会现出原形,谋财害命阴谋如何得逞?

 

第三是未经法定工伤处理程序,企业方害怕遭受行政处罚,急于赔钱敷衍了事,给了犯罪人可乘之机。如果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权利,依正常程序申报工伤提交死亡证明,此时,还需要警方提供排除他杀的相关证明,或者是工伤认定部门必须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有了这些程序,犯罪行为恐怕早就暴露了。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原因是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职工安全生产权利没有任何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形同虚设。倘若企业劳动保护措施到位,突然发生死人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能不采取措施查明原因吗?更何况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安监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如果企业依法保护职工安全生产权利,第一时间就可查明事故原因,要么这些犯罪分子早就被绳之以法了,要么这些犯罪分子根本就不敢以身试法。

 

正是因为“盲井”中劳动保护措施完全缺位,生产事故层出不穷,安全生产法在此“销声匿迹”,劳动者根本就没有任何劳动权利可言,才给了这些被边缘化的社会底层以突破社会底线犯罪的可能!这才是“盲井”冤魂屈死的关键之所在。(黄乐平)

 

原文链接:http://society.workercn.cn/14/201408/23/140823084852904.shtml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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