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义联公益律师黄乐平接受采访——是否“拒不支付” 应由单位举证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年,仍未落实。劳动法律师呼吁,应立法将职业病纳入先行支付范围,还应明确,是否“拒绝支付”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其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
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介绍,许多省份仍未施行先行支付制度,工伤劳动者的先行支付申请往往被社保经办机构拒绝,理由主要是申请人无明确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
黄乐平说,“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难以举证,用人单位也不会承认,因多是口头交涉,劳动者甚至很难举证自己向用人单位主张过赔偿。
社保经办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并调查用人单位的财务状况,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拒不支付”的事实不存在,则应推定“用人单位属拒不支付”。
举证责任倒置可使劳动者早日受偿,还可以防止用人单位中途转移财产,保护基金安全。(原文标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三年 申请赔偿困难重重 律师呼吁是否“拒不支付” 应由单位举证)
原文链接:http://www.fawan.com.cn/html/2014-07/02/content_498836.htm#
(编辑:杨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