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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黄乐平谈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是基本原则

作者:毛一竹、刘敏、姜刚 来源:新华社 20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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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劳动合同法施行两月有余,记者近日深入北京、广东、安徽等地采访发现,同工同酬却不同程度被“架空”,一些单位也“想”出了五花八门的规避手段。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同工同酬的落实情况如何?记者走访多家企事业单位了解到,大多数单位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梳理发现,新规未落实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按兵不动”型。一些用工单位打着“跟上级单位保持一致”、“合同没到期暂不执行”等旗号,无视同工同酬规定,仍然我行我素。

  

“看到工资单,我的心都凉了。”吉林长春一家银行职员李女士告诉记者,“她7月份的工资是2500多块,跟上个月没什么变化。与在编员工相比,少千元左右。”

  

二是“钻研福利”型。有些单位不敢踩同工同酬的“雷区”,便玩起了“偷梁换柱”的把戏,在福利、待遇方面抠紧劳务派遣员工。

  

记者采访了解到,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劳务派遣员工所能享受的福利都是打了折的,有的住房公积金要少千百块,有的不能与正式员工享受同等的带薪休假,有的由于派遣公司在异地,只能享受异地社保。

  

三是“主营外包”型。执行新规将会增加用工成本,一些用工单位为规避法律约束下劳务派遣的新增成本,开始把主营业务“外包”出去。

  

广东省一所高校的教师向记者说,由于学校人员编制有限,一些二级学院的教师岗位“外包”给了一些刚刚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而这些群体只能拿8个月的工资,用工单位连社会保险都不为其购买。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应有之义。”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表示,此次强调同工同酬,既是遏制劳务派遣制度的滥用,也是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相关部门应抓紧时间研究对策,将法律规定照进现实。

 

原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3-09/05/c_132693777.htm

(编辑: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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