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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业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政府信息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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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乐平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申请事项:

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黄乐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农办科函﹝2013﹞89号)中,农业部答复申请人问题的第三点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其他申请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系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特此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公开申请人于2013625日申请的所有政府信息内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黄乐平于2013625日向农业部申请公开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五个问题的政府信息,但农业部于2013716日印发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黄乐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农办科函﹝201389号)只以《安全评价资料》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答复了其中两个问题,并以“其他申请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为理由,而没有答复以下问题:

1、到目前为止,农业部共批准了多少种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每一种在2011年和2012年的进口量分别是多少?”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声明:“农业部从未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种子进口到中国境内商业化种植,在国内也没有转基因粮食作物种植。”请问未批准的原因是什么?我国将来是否拟在国内进行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是否有具体计划,计划如何?

3、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给我国的种植业带来了冲击。请问在保护本土农业和农民利益方面,贵部采取了哪些措施或者将会采取哪些措施?有哪些数字可以说明?

4、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展开了哪些监督工作和违法处罚情况。

 

申请人黄乐平对农业部的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特申请农业部重新作出答复,理由如下:

 

首先,农业部的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法定要求。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农业部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仅提到“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条例》并没有关于政府咨询的有关规定,农业部以申请信息属于咨询为理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农业部没有说明做出这样回复的理由,包括没有说明“为什么有关申请属于咨询”,“为什么咨询就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如果农业部对申请的某些信息确实尚未开展相关工作,如转基因粮食种子的批准和种植计划、保护国内农业产业免受转基因产品冲击等领域,亦应根据《条例》规定明确告知申请人目前没有相关信息的情况,而不应寻找借口搪塞申请人而拒绝公开信息。法律要求政府应依法公开申请信息,信息存在就公开,信息不存在要告知,农业部目前的答复显然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明确回答拒绝理由及其他有关信息的规定。

 

其次,申请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农业部负有公开的法定义务。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农业部的职责范围内。农业部信息网网站上公布农业部的职责范围包括“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申请人申请的第一、二、四个问题主要围绕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批准和标识方面,这些内容属于农业部职责中的“农业产业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种子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的范畴,完全属于农业部的职责范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条规定: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据本条,农业部作为国家农业主管部门,负有保护本国农业产业,防止进口产品破坏本国产业秩序的责任。因此,申请人申请的第三个问题也属于农业部的职权范围。综上,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完全属于农业部的职责范畴内应予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政府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而农业部在履行上述职责的过程中,记录与保存的相关信息,就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的范畴。同时,被申请公开信息并不属于《条例》所排除的“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况,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根据《条例》第九条,本信息属于涉及公民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于申请人的生存环境、饮食安全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申请人亦有权申请公开。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符合《条例》规定,申请理由合法合理,农业部应当依法公开申请的所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为了保护众多转基因农产品消费者的健康权利和知情权,为了促进我国农产品安全和农业产业发展,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维护申请人的权利!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申请人:黄乐平

201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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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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