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乐平律师关于17个职业病人维权案接受采访:劳动者没有话语权是本
导读
只因未能在离开公司时将“身体不适”准确定位为“职业病”,进而及时维护自身权益,17个职业病患者被“一年的仲裁时效”推向维权的谷底。怀揣致富梦想,17个人走上异乡打工之路;一个陌生的词语“职业病”,无情地把他们拉上与生命赛跑的维权路。为确认劳动关系,17个工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仲裁时效到底应该从哪天开始算起,成为他们胜败的关键。
外出打工:圆梦不成却患病
为改善一家人的生活状况,2002年2月,怀揣致富梦想的张先全经人介绍来到阿拉善盟天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爆破工作。一年2万多元的工资,对于贫困山区的农民工来说算是“高收入”了。看到张先全挣了钱,先后有几十个同乡投奔他,成为爆破工、挖煤工。
干到2006年年底,老板把张先全等人派往石嘴山市白芨沟小榆树沟煤矿继续从事露天挖煤工作。当时的老板还没有注册公司,直到2008年11月24日,该挖掘队才注册成立石嘴山市天城工贸有限公司。之后,张先全等人分成两批,分别在阿拉善盟天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石嘴山市天城工贸有限公司工作。
工人们在遮天蔽日的粉尘环境下工作,老板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防尘措施,也没有给工人提供职业病检查的福利,更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这些,张先全其实并不十分在意。他最大的愿望就是再多干两年,然后拿着攒下的钱“退休”,回乡盖房子、种地,与家人过安生日子。可事与愿违,张先全的身体渐渐无法支撑正常的工作。他经常“感冒”,呼吸困难。
2012年1月16日,工友缑成元病亡,消息传遍他们这个群体,他们害怕了,先后到剑阁县疾控中心、华西医院检查,经检查患矽肺病或尘肺病。
艰难维权:两次判决两重天
查出得了职业病之后,张先全他们还不知道自己享有什么样的权利。随着公益组织“大爱清尘”的救治介入,他们慢慢了解了尘肺病,于是有了维权的想法。让他们始料不及的是,一审赢了,二审输了,而输赢的焦点是“一年的仲裁时效”。
2012年10月,张先全等人找律师寻求法律援助。10月22日上午,张先全、张先武、邓全生三人的案子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法院支持了张先全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天城公司不服,上诉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3月22日开庭。该公司认为,张先全是2011年1月完成了当年度的工作任务并结清劳动报酬后自行离开公司,即便认为用人单位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在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间主张权利,但其却是在2012年7月才主张,显然超过法定时效,请求驳回张先全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张广海等12人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败诉后向阿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2年12月4日在乌素图法庭开庭审理,12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全部胜诉。他们还来不及欢呼,用人单位均上诉到了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法院6月1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张广海等人6月26日收到了判决书,12人案全部以超过仲裁时效驳回了诉讼请求。
同一案件,一审认定确认劳动关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二审法院却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两个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再审路漫漫:生命能否跑赢时间?
劳动关系尚未确认,有的职业病诊断还没开始,在等待仲裁、诉讼的漫长过程中,本已脆弱的生命却陨落在维权路上。
2012年12月,在律师的帮助下,三期尘肺病患者张广斌的尘肺维权官司在内蒙古开庭,然而,他却没等到最终裁决,于2013年1月23日晚九点因呼吸衰竭去世。弥留之际,张广斌坚持将眼角膜无偿捐出,留给需要它的人。为了治病家徒四壁,最后在网友的捐助下张广斌才得以安葬。
张先全等五人二审败诉后,唯一可选择的法律途径就是再审,阿拉善盟12人的案件中有两人死亡,他们唯一可选择的法律途径也只有申请再审。再审仅仅审查期就是三个月,其中张先武等人病情严重,已经离不开氧气维持生命。
张先全等17人正在申请再审。“他们还要面临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赔偿、一审、二审等程序,他们的生命正在和时间赛跑,可留给他们的时间还有多少,没有人知道。”王胜利无奈地说。
专家观点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黄乐平
立法问题是因,劳动者没有话语权是本
17个职业病工人输掉劳动关系官司的历程,不只是职业病人维权艰难这么简单,而是更深层次地反映了职业病工人完全被弱势化、边缘化的权利处境。司法的问题是表,立法的问题是因,劳动者没有话语权的现实才是本。
仲裁时效应从发现患病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开始
但就案件的裁判来说,无论是当地仲裁机构还是法院的判决都有错误。仲裁与二审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表面上看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的规定,但实际上是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错误适用。第二十七条虽然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明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那么,这17个职业病劳动者从什么时候知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呢?是从他们离开公司之日(2011年1月)起吗?当然不是。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应该从他们发现身患矽肺病或尘肺病,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开始。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与天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天城公司都没有否认的事实。如果没有职业病维权难题,如果不是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这些善良的工人们根本没想过去向天城公司主张权利。而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与相关职业病诊断材料本来就是天城公司的义务,现在是因为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以工人们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也只有这个时候,他们才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了侵害。所以,仲裁时效起算日应该从2012年1月以后开始计算。
17人维权没有超过时效,一审判决结论正确
需要说明的是,《职业病防治法》修法之所以有第五十条的问世,解决劳动关系争议时效的问题也是这一立法的出发点之一。所以,17个工人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时效,一审判决的结论是正确的。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律师王胜利
确认劳动关系是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其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界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常成为争论焦点。
职业病具有潜伏期,如果简单的等同于其他劳动争议,受仲裁时效限制,则有失公允。且不能将“感觉身体不适”等同于知道患职业病,法院应对当事人提交的医疗机构做出的病情证明认定为“知道权利侵害的日期”,而不能将当事人因身体不适离职的时间认定为权利侵害之日。而且,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民诉“三类”诉中的确认之诉,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相关法律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原文链接:http://www.aqsc.cn/101812/103179/292639.html
(编辑:谢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