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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联研究员叶明欣参加北京广播电台《今日拍案》节目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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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425晚,义联研究员叶明欣参加了北京广播电台故事频道《今日拍案》节目的录制,讲述了义联律师帮助一位职业病工人王大叔获得相关赔偿的故事,点评了目前工伤保险制度对职业病工人长期医疗保障不足、职业病维权法律程序过于繁琐的问题,并呼吁相关制度的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职业病工人王大叔的“那些年”

 

1、辛劳中患上职业病

王大叔20042月开始进入北京平谷的一家汽车部件公司,在检测汽车油箱的流水线工作。在油箱试漏环节中,工人要把油箱将入水池,查看密封性是否良好。该流水线检测的油箱平均每个有40斤重。工作强度达到5个人2小时完成100个以上油箱的检测。这样的指标使得他们没有任何休息的时间。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冬天水温极低,常常已经结冰,但工人们必须长期将双臂浸泡在冰水中,没有任何的防护设备。虽然有时工厂会提供橡皮手套,但基本上起不到任何保温作用。而且池水由于长期不更换,异常污秽,夏天散发出阵阵臭味,使得王大叔经常暴露在水中的双手被病菌感染。由于基本工资太少,所以工人们包括王大叔都常常加班。他们经常每天工作12个小时,每月工作30天或31天;生产最忙的时候,要干到午夜12点。工作中,休息的时间也很少,每两个小时休息10分钟,中午给半小时午饭时间;其他的时间大家都是在不停地工作。

 

就这样,从2004年到2007年,一些工友因为受不了过大的劳动强度和恶劣的劳动环境,陆续都离开了工厂。但王大叔还是咬着牙坚持在流水线上。从2006年开始,王大叔就感到双手常失去知觉,麻木,皮肤开裂,有时手中拿着的筷子会突然掉下来;到了20075月,王大叔已经无法正常工作,每工作四五分钟就感到手臂疼痛,正常生活也开始受到病情的影响。后来,他才知道,因为工作,已经患上了手臂振动病和接触性皮炎。然而,当时工厂并不承认他患上了职业病,而只是通知他休息一个星期,看看情况。如果恢复了,继续回到原岗位上工作;如果没有恢复,安排到其它岗位工作。就在王大叔被医院告知诊断职业病需要工作单位的介绍信时,他向工厂求助,却遭到了工厂方面的拒绝。

 

2、五十二次的奔波换来一纸诊断

无奈下,王大叔开始了他向各级主管部门投诉、信访的漫长道路。一次又一次,他奔波在相距80公里的平谷和北京市区之间,往返一次需要大约花费五六个小时,交通费要至少12块钱。在52次的奔波后,终于北京市卫生局信访部门给王大叔开具了介绍信,让他到平谷卫生局解决具体问题。有了北京市卫生局的介绍信,平谷区卫生监督所前往工厂进行调查并通知该工厂,如果不给王先生出具职业病诊断介绍信,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工厂这才给王先生开具了介绍信。2008122日,在奔波了半年之后,王大叔终于得到了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开具的职业病诊断书。

3、重新踏上维权路

在四处求助的过程中,王大叔开始慢慢地自学和了解工伤、职业病相关制度,购买了《工伤保险实务精解》等指导性书籍。他在这本书中,了解到了义联,并且和义联律师取得了联系。

 

在义联律师的帮助下,王大叔主张单位能够对他治疗期间的停工留薪待遇给予补偿,并在仲裁中达成了4000元的调解协议。王大叔回到单位的其他岗位上班,社保基金每个月给他报销2000元的职业病医药费。生活就这样看似平静下来。

 

然而,平静在20111月被打破。王大叔的合同到期了。单位通知他合同终止,并且拒绝和他续签劳动合同。这就像当头喝棒,王大叔再次陷入了极大的困境。因为终止合同,意味着他在社保的工伤保险都要被终止,不再能报销职业病的医疗费用。而他的病医疗依赖极大,自2008年以来,每个月都无法停药,医生只是让他隔断时间去复查,从来都无法回答他“何时能痊愈?”的问题。这每月两千的治疗费,让他怎么办?

 

无奈中,王大叔再次找到义联,帮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续签劳动合同。

 

4、仲裁失利

形势对王大叔并不利。王大叔综合评定的伤残等级是8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是,7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1-6级伤残的职工不同,《条例》没有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保留劳动关系。这一规定更多地是从事故伤害的职工的角度来考虑,却没有关注到有长期医疗依赖的职业病劳动者。

 

仲裁庭上,义联律师强调:不能僵化地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还要看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需要继续治疗的……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申请人仍然处于医疗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特殊保护的情况。因此,申请人仍有权利继续报销工伤医疗费。由于我国社保部门采用的是工伤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同时存在、同时终止的模式,因此,申请人既然有权继续保有工伤保险关系,也就有权延续劳动关系。否则,因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导致申请人无法报销工伤医疗费,则违反了上述《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被申请人也不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终止劳动合同。

 

遗憾的是,815日平谷仲裁做出了裁决,驳回王大叔的请求,没有支持他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

 

5、达成调解

在和王大叔的反复沟通中,义联确认了他在患职业病以后,还从事焊接工作。焊工烟尘也是一种职业危害因素,有可能导致尘肺病。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单位并没有就焊工烟尘这一特定的职业危害因素对王大叔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最终,单位和王大叔达成了调解协议。

 

 5、没有结束的思考

在与王大叔的交往中,我们能感觉他是老实巴交的农村人。他不只一次地说过,只要还他健康,他一分钱也不要!我们也能感受到他的懊恼:早知道是这样,当时就不多为这几个钱到工厂里去了,不如做农活!可是,这样平凡的农民工,在受到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时,还要被制度缺陷所困,无法完全要回自己的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对7-10级伤残劳动者的一刀切规定,让那些有长期医疗依赖的职业病患者不能定期享受待遇。我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绑定的方式,让劳动者离职了就无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而他们在受伤/患上病时分明就是缴纳了保险的!

 

虽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在工伤保险待遇外仍有损失的可以从民事途径主张,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导致许多地方的法院关上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额外损失的侵权之诉。但因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护规定,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患病,不是应该承担起侵权法规定的全部赔偿责任吗?

 

王大叔一家暂时摆脱了和单位的纠纷,要开始靠自己的努力来解决后续的医疗问题了。希望他们一切顺利,希望王大叔能够按时吃上药,希望不要因为年龄的增长而愈加严重。

 

本文系义联原创,版权归原作者及义联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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