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报】黄乐平:《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维权依旧艰难
每年4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是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是该法颁布实施10周年,本周也是《职防法》修订实施后的第一个宣传周。2011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的新《职防法》,对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内容做了较大幅度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既往职业病诊断难和鉴定难问题。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困难是劳动者维权的一个重要障碍,但并不是所有障碍。在职业病病人维权的漫长道路上,《职防法》的修订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个进步,但新法的阳光能照亮多长的维权路,还需要时间来检验。”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参与《职防法》修订的法学专家黄乐平律师告诉记者。
部门配合方能解患者诊断难题
案例:
今年1月8日,在广东省打工的26岁小伙子揭瀚突然出现双上肢不自主抖动、握物不紧症状,第二天凌晨症状加重,突发意识消失、四肢抽搐伴大小便失禁。他辗转广州白云区东方医院、广东三九脑科医院等医院求治,最后以疑似1,2-二氯乙烷中毒转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治疗。
据患者回忆,从2003年开始至发病前,他辗转多家制鞋工厂从事掹鞋工作,其间接触了黄胶、甲苯等。
在受理申请后,广东省职防院于
根据凯美鞋厂使用的甲苯、黄胶的检测结果和安监部门的调查结果,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确定揭瀚有明确的职业性1,2二氯乙烷接触史,结合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诊断为职业性急性重度1,2-二氯乙烷中毒。
专家解读:
广东省职防院副院长胡世杰:这是《职防法》修订后给职业病诊断带来便利的一个典型案例。这个案例中,诊断机构根据的是新修订《职防法》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调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在立足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联系地方安监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所需的证据,明确了患者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为最后诊断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
赔偿程序复杂让很多人等不起
案例:
郭凤武等7人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会有如此落魄的一天:曾经的国企工人,身患职业病之后也面临无钱治病的窘境。
郭凤武等7人在山东省临清市中远精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工作了10多年,几乎每天都要接触矽尘危害。2011年6月,他们在体检时被集体查出患有矽肺病。随后,山东省职业病医院为他们确诊,并出具了职业病诊断书。
拿到职业病诊断书,郭凤武并没有因为维权顺利而高兴太久,由于经营不善停产,他工作的单位从2011年10月起停缴了工伤保险,虽然之前他们连续缴纳了10多年的保险,但临清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拒绝向他们支付工伤待遇,也不支付他们进行职业病治疗的医疗费。
“原来总以为身在国企,应该没有什么后顾之忧。现在找单位、找保险、找政府,都被踢皮球。我们已经没有钱治疗了。”郭凤武等在万般无奈之下,拨通了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电话,寻求法律援助。
专家解读: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叶明欣:从职业病诊断到患者获得赔偿,中间还有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等一系列步骤。如果存在异议,还可能启动劳动仲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更复杂的程序。其间,卫生部门与社保部门的工作“接驳”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
山东省对《工伤保险条例》出了细则,对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工伤职工如何赔偿,作出了细致的规定。然而,案例中的企业仅仅是停产,破产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运作。这期间的职工待遇由谁来负责?企业已经为职工缴纳了10多年的保险,停缴后,保险经办部门便立即停止支付待遇,这样的做法明显是不合理的。但现在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来维护职工的权利。郭凤武等7人的经历,只是众多取得职业病诊断却依然深陷维权泥沼的案例之一。修法以维护职业病病人合法权利,仍任重道远。
新法难解历史遗留“死结”
案例:
近日,自称曾在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煤矿工作的多位四川籍矿工,给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打来求助电话。2010年煤矿被关闭时,他们被全部遣散回乡。2011年年底,原来在煤矿工作患病的老乡回四川,将房山区政府集体解决职业病事件的情况告诉了他们。2012年春节后,他们返回北京,找到史家营乡政府,要求解决他们的职业病问题,但是,乡政府的答复是此事已经完结,不再接受报名处理。他们又找到劳动部门,被告知需找乡政府。
这些工人有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还有人甚至有煤矿出具的工作证明。目前,该中心已受理了工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正在整理相关证据和材料,准备通过法律途径帮助他们拿到应得的赔偿。
专家解读: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这些没有及时参与维权获得赔偿的工人,仅是历史遗留问题的冰山一角,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还包括1996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的劳动者、在小型个体经济工作未缴纳保险的劳动者、企业破产关停维权无门的劳动者等。对这些病人,国家应设立基金予以保护。
我国香港地区在这方面已有好的范例。1980年香港《尘肺病(赔偿)条例》规定,将尘肺病分作两批。1981年以后确诊的病人由尘肺病赔偿基金会(类似工伤保险制度)赔偿,而之前确诊的尘肺病人由政府拨付特惠金支付。该中心曾经在《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立法建议中着重提出,修法应关注历史遗留问题,避免成为“死结”。可惜的是这样的内容在新法中并未得到明确体现。
曹儒国主任在讲话中指出,切实加强我市职业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不仅是推进法治常德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着力建设幸福家园的重要内容,更是改进卫生薄弱环节的有力抓手,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贯彻执行工作,深入基层围绕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查找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和端正态度,履行自身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决议的有关事项,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