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联向卫生部提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2/3/6
1.对有新证据资料重新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应明确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如果劳动者掌握了新的证据,例如病情发生变化,则有权利提请重新诊断。
2.明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送达。涉及到当事人能否在规定时间内提起鉴定申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在诊断结束之日起十日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送达当事人。
3.明确拒绝劳动者诊断申请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在第五十一条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这一条过于笼统,未明确规定“拒绝劳动者诊断申请”的法律责任。增加“拒绝劳动者诊断申请”一项,明确违法拒诊的法律后果,保障劳动者的诊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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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