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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报】工伤保险待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北京义联发布调研报告

作者:冯淮河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201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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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这,何时不再是企盼

 

袁洪涛和田昌贵两位打工者是幸运的,因为他们有幸成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两位受惠者。

 

201171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两个案例有破冰意义

 

袁洪涛,今年42岁,四川人。在宁波市江北区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2010816下午,袁洪涛工作中受重伤,一年后,被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一级伤残。至201110月,袁洪涛欠下医疗费10.05万元,袁洪涛所在企业拒绝继续支付后续医疗费,并且对袁洪涛的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2012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袁洪涛为工伤的结论。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袁洪涛向江北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

 

20124月,江北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袁洪涛先行支付了近10万元的医疗费。袁洪涛成为浙江省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的首位受惠者。

 

田昌贵,今年40岁,湖南人。20085月起,他在湘西州宏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锰粉加工厂上班,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18月,田昌贵被湘西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锰中毒(中度)。用人单位不服诊断结果,提出鉴定申请。201111月,湘西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维持了诊断结论,湘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田昌贵为工伤。

 

田昌贵所在企业要求以4万元一次性私了,否则不支付任何费用,之后,该公司注销。田昌贵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20122月,田昌贵两次向湘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申请,未获批准。20123月,湘西州委书记接见了田昌贵的家人,经研究,有关部门决定向田昌贵予以先行支付,截至目前,已向其支付了医疗费2.05万元。据悉,这也是湘西州首例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

 

在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一年后,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向社会发布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2011-2012年实施情况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显示,在对全国287个城市(包括4个直辖市)的调研中,仅有4个城市的人社部门受理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申请,分别是浙江省宁波市、温州市,山东省淄博市和云南省丽江市。

 

专家和法律工作者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这个制度赋予工伤劳动者以法定权利,工伤保险基金有义务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情况下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未参保工伤劳动者的福音。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认为,两个获得先行支付的案例具有破冰的意义。很多案例表明,落实这一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更多工伤者 盼先行支付

 

调研显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这一制度在各地实施中存在问题:制度配套建设不到位、劳动者和工伤者没有更多渠道了解这一制度、一些地区的社保工作人员对相关知识存在盲区等。

 

在被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代理或是媒体报道的案例中,一些提出先行支付申请的工伤者往往被拒绝。

 

今年29岁的河北人张伟光,2005年来到北京一公司工作。2010816,他乘单位车辆外出工作,遭遇车祸,多处骨折。交警认定他所在单位车辆负全责。张伟光于今年5月获得工伤认定。6月,其代理人向门头沟人社部门咨询申请先行支付时,工作人员表示,北京地区还没有实施先行支付。

 

湖南女工陈菊香,20092月到佛山市禅城区高氏装饰工艺厂工作。20096月,陈菊香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8月,高氏装饰工艺厂未经陈菊香同意,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医疗中断。同年同月,陈家人向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的要求。得到的答复是:广东省还没有针对《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制定实施细则,所以不能操作……”

 

黄乐平分析,先行支付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细则缺位、基金风险、能力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劳动者处于弱势,无力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

 

据了解,向人社部门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的工伤者并不多,大都是电话或者口头咨询,在被拒绝后,几乎没有人对人社部门的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也导致人社部门缺乏足够的动力或者压力去践行先行支付制度。(发表于中国安全生产报201289七版头条)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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