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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常凯:职业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入刑

作者:佚名 来源:中工网 201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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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

 

 

中工网北京5月26日(记者 肖红萍)今天下午中工网和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联合举办《职业病防治法》修法建议研讨会。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职业病防治法》修法建议,这些建议如何才能够被立法机构更多的接受,这个问题恐怕需要重视,我们希望把我们议论的成果在立法过程当中体现出来,我觉得这个建议很全面,从立法的主导思想,应有的原则,还有操作上都涉及到了。

 

《职业病防治法》所涉及的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关系问题,就涉及到相关法律主体他们的责任、权益和义务的划分,这个问题是修法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因为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不是简单劳动关系,涉及到政府监管的问题、治疗的问题、恢复的问题以及社会保障的问题,一系列的问题都在这里面。但是就主体而言,我觉得应该首先明确劳动者是权利主体,就是如何实现劳动者或者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这是法律要解决最基本的问题。

 

常凯说,现在《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法在一开始的时候就在争论,这个修法机会很难得,但应大修,中修,而不是小修,这个东西不是一个项目,是相关部门提出来的。我自己主张如果仅仅做一些技术性的修订,就有点可惜这次机会。但是做一个全面的修订,职业病防治问题这么多,有可能的在侧重点的问题修订上,涉及到中修和小修的结合,既然是中修和小修,总体上有法律的评估,究竟有哪些问题和哪些缺陷,哪些不完善的问题,是实施的问题还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要有一个系统的评估。

 

职业病遇到的难题首先是执行的问题,现在有关职业病的法律哪些是非常执行,在修法中,我们是要有依据的。

 

职业病防治法存在的问题

 

在研讨会上,常凯着重谈了关于职业病防治,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

 

常凯介绍说,首先在立法的宗旨和基本的指导思想上,忽略了把职业安全卫生法对劳动者权利性质的定位,《职业安全卫生法》是关于劳动者健康生命的法律保障,而不仅仅是防治法,当然涉及到管理的内容,如果这个定位比较清晰,那么立法的角度和管理的方法都不太一样。

 

现在有《安全生产法》,有《职业病防治法》,有《矿山安全法》,其实《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不是一个性质的,《安全生产法》是为了更好生产,我们要注意,安全是为了生产来服务的。而我国制定《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把工人健康生命在职业安全卫生这方面的保障体现出来,要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这么修就涉及到整个法律体系的建构问题,这个问题我觉得目前修法建议可以提出来的,我们一直主张这个,但是真正要落实到技术方面是比较难的。

 

造成重大责任的职业病事故 责任者必须要入刑

 

职业病防治,应明确企业的义务,企业有义务和责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是一个非过失责任,企业并不是你有了过失以后,在出现职业安全卫生的时候你才承担责任,你没有过失你也要承担责任,这是《劳动法》最重要的特点。而且我们出现职业卫生的事故,不是不知道有问题不去改善,为了节省成本甚至隐瞒和欺骗,造成重大责任的职业病事故必须要入罪,应该理解到在劳动关系当中雇主如果他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实际上你是触犯了刑律的。

 

我们拿不出刑法的依据来,无法适用,所以我觉得强调企业雇主的责任,这是职业病防治法最重要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是不明确的。回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就强调的刑事责任,达不到这个效果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这个问题上并不是很清晰,就是立法的主旨不清晰,而是管理不好就从这个问题上找原因。

 

还有就是政府,政府就是责任主体,现在的法律把政府当成权力者,政府是有管理权,我觉得完全定位是不准确的。说到职业病的问题很严重,严重在哪?首先是政府的责任,特别是《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实施的,实施以后职业病更严重的,而且下一步由于职业病的滞后性发病,因为2000年前后正是经济大发展,小煤矿和建筑大批隐型病人产生,现在政府监管基本上处于一个失控的状态,究竟谁在管?

 

职业卫生的法律关系要大修

 

再有就是除了主体以外,职业卫生的法律关系要大修,目前这个大修的条件是不具备的。这回改主要是张海超的事件出来,集中就是在职业病的诊断鉴定上,得了病本来就很痛苦,但是得不到诊断,不会认为是职业病,就更认为是痛苦的,你又没有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也没有办法去治,尤其是农民工回家以后没有人去管,等着去等死,这种状况是非常悲惨的。

 

如果没有职业史是很难做诊断的,那么职业病人自述算不算职业史,张海超的事件社会的舆论都在批评卫生部,在职业病诊断一些具体规定上,最主要的一个解释就是2003年11月27日卫生部有一个通知,我们并不是非得要这个才行,如果没有的话,职业病人根据自己的自述也可以作为诊断的参考。这个是305号文,但是这个文件几乎没有执行,因为医生不敢执行,是不是职业病,这个职业病有人为此负责才行,比如说有企业的承担责任,医生根本不能承担这么重的责任。那么这是制度上的问题,就是制度设计上就有问题,把临床诊断和法律责任的认定通通交给医生来认定,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职工身患职业病后,这个职业病你是怎么得的,谁应该承担责任,谁应该给你治病,不是我的责任。应该通过另外一个法律渠道来解决的,但是我们现在的职业病防治法是把这个绑在一块,没有人敢去负责,所以最终受害的是工人,所以我一直主张这个修法,就是临床诊断和法律认定要区分开。

 

所以我对《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根本没有达到这次修法的目的,我觉得必须要重新考虑,否则就没有实际的意义,部门之间的利益问题是卫生部承担,还是安监局承担责任,我们也搞不清楚。所以大家要从自己的角度提出一些问题,这是很麻烦的事情。

 

职业病的防治要有更多投入

 

我们有对职业病的防治有更多的投入,比如说增加储蓄标准和治疗标准都可以。预防是另外出钱,这个就是给工人的,就是他工伤出现以后给的。

 

国际都上是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因为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是应用了商业保险的一个原理,就是控制风险,风险降到最小,我们赔偿的就少,所以要在源头上无论是医疗保险,公共卫生院要加强对大家少得病,尽量得病的程度要降低。

 

同样工伤保险也是一样,要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工伤的发生,也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常凯认为,中国现在在职业病问题上,在工伤保险上什么是最重要的,现在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救治职业病人,让他们活下去,这个问题解决不了,而且预防你有多大的投入算够呢,比如说工厂的设备算不算预防,如果预防是一种宣传和教育是可以的,但是预防的范围一定要界定,三同时要建一个防尘设备,现在我想为什么我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中国的尘肺病多少人,十年前我们的数字活着的是40万,安监局的司长说也就是十分之一。

 

至于说可能发病,是要进行健康体检,再经过确认,这个工作是难度非常大。

 

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常凯指出,如果要做的话,普查这可以做,预防怎么去做?我们的预防在理解上差异太大了,我们报上来就是已经诊断完的,确诊的,但是中国最大量是潜在的职业病,而不是已经是职业病未被诊断的,这个数字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前两天黄山市煤矿关闭,职业病一检查,一下子出了300多个,远远超出我们想象的范围。

 

我们现在能做的一些事,比如说一些行政机关和政府部门应该担当起责任,如果职业诊断不了,确定不了劳动关系,这些人是不是就得等死?不光是人道主义的精神,不能让他们死,而且从法律责任意义上政府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简单的道理职业病患者是在工厂当中得的,矿山中得的,家里种地得不了职业病,肯定是在现代产业过程中做出过贡献,创造过产值,企业给国家交过税,对国家是有贡献的,政府应该最后承担起来,承担最后救治职业病人的责任。

 

他们没有能力自己去救治自己,工伤保险首先应该放在救治他们这里,这个钱不够的话,政府应该拿出专项基金来,政府现在不缺钱,拿出来是应该的,社会还应该捐一点,体现了大家都有爱心。我觉得政府的费用应该在一个法律当中解决不了的,是不是有一个建议性的,包括职业病的普查,不普查怎么知道有多少职业病的患者。

 

原文链接:http://news.workercn.cn/c/2011/05/26/110526174930558324381_1.html

(编辑: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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