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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报】先行支付落地,还要等多久?

作者:冯淮河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201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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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者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获得救济,但至今仍无可操作性细则

先行支付落地,还要等多久?

本报讯 记者冯淮河报道 516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发布了调研报告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今年71日,《社会保险法》将实施。该法的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者,将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获得救济。舆论普遍认为,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里程碑式的进步,将大大加强对未参保工伤者的保护。

 当天,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调研报告暨立法建议》(下称《报告》)。该中心历时2个多月,对212名无工伤保险的工伤者进行访谈,发现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不承担工伤者的治疗责任或是拖延支付的现象十分普遍。

工伤待遇保障十分困难

 《报告》显示,当工伤者通过繁琐而艰难的法律程序,确认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获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仍有72.4%的用人单位拒绝赔偿。被拒绝的工伤者不得不进入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和诉讼程序。

 在获得仲裁或诉讼的支持后,由于用人单位的继续抵制,有29.1%的工伤者提请了强制执行。但在这些要求强制执行的工伤者中,只有50%得到了赔偿,27.8%的工伤者在申请后法院没有采取执行措施,11.1%则遭遇无财产可执行的窘境。

 面对高昂的法律成本,42%的工伤者选择私了,尽管通过私了得到的赔偿远低于法定标准。

 获得赔偿的工伤者中,仅26.1%是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获得赔偿的,21.7%的工伤者花费了3年乃至更长的时间。为获得赔偿所花费和等待的平均时间为2.02年。

 在如此漫长的时间里,工伤者不得不自己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报告》显示,15%的工伤者每月要承担1000元以上的医疗开支,一些工伤者的医疗费甚至达到每月7000元到8000元。72%的工伤者,在负伤前月收入不超过2000元,发生工伤后,76.4%的工伤者收入降到了千元以下。根据《报告》,69.5%的工伤者不满45岁,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其伤亡往往将整个家庭带入赤贫状态。

执行细节仍无具体规定

 工伤者希望,《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先行支付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执行,有关的审批应当更为便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还盼望,对先行支付规定的宣传,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更多地面向企业、面向劳动者来进行。

 关于该制度的具体操作情况,在《社会保险法》中仅有寥寥数语。如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判断标准、工人申请先行支付的门槛及程序、政府部门的追偿方式等诸多操作性细节,均无具体规定。据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为《社会保险法》的执行制定配套规章。除了日前已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外,还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部分专列规章规定,并有望在5月底公开征求意见。

 不过,当前的规章文本未最终确定,诸多细节仍在讨论之中。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透露,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医疗费的先行支付,是否应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对该问题,不同部门仍有不同意见。

应设先行支付特别渠道

 在黄乐平看来,对于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工伤者,先行支付制度应设立特别渠道加以保护。在用人单位不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工伤者在提供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工伤发生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不支付待遇等情况的陈述之后,社保行政部门就应紧急调查并迅速作出先行支付决定。

 不过,有关行政部门内亦有观点认为,先行支付应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否则基金支付规模过大,且更难监管。

 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就先行支付制度还提出了以下立法建议:工伤认定后,工伤保险基金应保障未参保职工享有与参保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需要改革,尤其应贯彻定期支付;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者应被纳入到保护范畴中;先行支付的溯及力应明晰,将201171之后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者,纳入新规定的保护范围;第三人侵权导致的未参保劳动者的工伤也应获得先行支付;在工伤保险基金下设先行支付基金,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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