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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企业甩手难获工伤赔偿 社保基金先行支付亟待落实

作者:佚名 来源:财新网 20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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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配套规章月底即将征求意见,民间机构建言称应加快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制度,未参保劳动者应享有与参保劳动者同等工伤待遇,且应放宽工伤认定确认流程

 

  【财新网】(记者 蓝方)2011515日晚,从工地屋顶跌落而致大脑和肺部损伤的湖南农民工刘吉生,再度出现肺部感染,高烧至39度。

 

  医生提醒,已进入半植物人状态的刘吉生,若能被安排至更好的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从植物人苏醒的几率达到70%。不过,尽管刘吉生已拿到工伤认定书,因没有工伤保险,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费仍杳无踪影。赤贫的家庭无力为其支付医疗费,他从四月初开始就被迫停药,现在仍未得到妥善救治,性命堪忧。

 

  刘吉生的经历绝非个案。对他这样没有工伤保险的农民工而言,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不仅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治,更难以获得适当的赔偿。201171日即将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虽建立起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但与之配套的操作细则却迟迟没有出台。

 

  2011516日,致力于劳动者保障与发展的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调研报告暨立法建议》(下称《报告》),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的细化提供事实依据及立法建议。

 

  工伤工人维权难

 

  根据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通过对212名无工伤保险工伤工人进行访谈,《报告》发现,用人单位拖延支付的现象十分普遍。

 

  《报告》显示,当工人通过繁琐而艰难的法律程序,确认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获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仍有72.4%的用人单位拒绝赔偿。被拒绝的工人不得不启动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和诉讼程序。

 

  在获得仲裁或诉讼的支持后,由于用人单位的继续抵制,有29.1%的工人提起了强制执行手续。但这些要求强制执行的工人中,只有50%得到了赔偿,27.8%的工人表示申请后法院没有采取执行措施,11.1%则遭遇无财产可执行的窘境。

 

  面对高昂的法律成本,42%的工人选择私了,他们中的73.6%表示,通过私了得到的赔偿远低于法定标准。

 

  根据《报告》,获得赔偿的工伤劳动者中,仅26.1%是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获得赔偿,21.7%的工人花费了3年乃至更长的时间。为获得赔偿所花费和等待的平均时间为2.02年。

 

  在如此漫长的时间里,工人们不得不自己先行垫付全部的医疗费用。《报告》显示,15%的工伤工人每月要自行承担1000元以上的医疗开支,一些工人的医疗费甚至达到每月7000~8000元。72%的工伤工人,在负伤前月收入不超过2000元,发生工伤后,76.4%的工人收入降到了千元以下。根据《报告》,69.5%的工伤工人不满45岁,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其伤亡,往往将整个家庭带入赤贫状态。

 

  因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一些工人没能得到及时救治,因而落下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乃至失去生命。

先行赔付制度亟待细则

 

  这样的问题并非没有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201171日即将正式实行的《社会保险法》,为解决未参保工伤工人索赔难的问题,创立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赔付制度。

 

  所谓先行赔付,即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但该制度的具体操作,《社会保险法》仅有寥寥数语。如“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判断标准、工人申请先行支付的门槛及程序、政府部门的追偿方式等诸多操作性细节,均无具体规定。据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为《社会保险法》的执行制定配套规章。除了日前已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外,还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部分专列规章规定,并有望在五月底公开征求意见。

 

  不过,当前的规章文本仍未最终确定,诸多细节仍在讨论之中。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透露,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医疗费的先行支付,是否应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对该问题,不同部门仍有不同意见。

 

  在黄乐平看来,对于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工伤职工,先行支付制度应设立特别渠道加以保护,而不应僵化地以工伤认定程序为前提。黄乐平在《报告》中提出,在用人单位不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劳动者在提供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工伤发生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不支付待遇等情况的陈述之后,社保行政部门就应紧急调查并迅速作出先行支付决定。

 

  不过,当前在行政部门内部亦有观点认为先行支付应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否则基金支付规模过大,且更难监管。

 

  此外,《报告》建议,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待遇或部分待遇、用人单位承诺支付单位履行、用人单位无能力支付、已被注销及其他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职工无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均应被视作“不支付”。同时,《报告》建议明确先行支付的溯及力,将201171日之后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劳动者,纳入新规定的保护范围。

 

考虑到先行支付基金的安全与保障,《报告》还建议在工伤保险基金下设专门的先行支付基金,由财政拨款、工伤保险基金、违法单位的赔偿和罚款等部分构成,以此避免对原有工伤保险基金的过度利用、加强对违法单位的追缴力度。

 

原文链接:http://policy.caing.com/2011-05-17/100259762_1.html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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